从道德政治到交易政治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逻辑起点*
2011-04-13王可园韩学珍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王可园 , 韩学珍
(1.嘉善光彪学院 学生教育处, 嘉兴 嘉善 314100; 2.复旦大学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上海 244000)
一、公共物品理论概述
人们对公共物品的论述,除了从政府本身的生存角度来讨论外,还从公共物品本身的特点来说明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林达尔(1919)最先使用了公共产品一词。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关公共物品的理论获得重大发展。萨缪尔森认为,公共物品是一个与私人物品相对的概念,[1](P2)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说,私人物品是能够实现单个人独自消费的物品,而公共物品则是可以被一个以上的消费者共同消费或共同享用的物品。萨缪尔森给出了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经典定义:纯粹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是指这样的服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服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物品或服务消费的减少。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认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X,X,……X.中的任何个人X 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那一个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则该产品是公共品或者称之为集体物品。换句话说,该集团或社会是不能把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排除在公共品的消费之外的;而在非公共品(非集体物品)那里,这种排斥是可能做到的(奥尔森,1995/1996)。
曼昆在其《经济学原理》中说,在考虑经济中的物品时,根据两个特点对物品进行分类是有用的:(1)物品有非排他性(excluability)吗?可以阻止人们使用这些物品吗?(2)物品有消费中的竞争性(rivalry in consumption)吗?一个人使用某种物品会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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