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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人民调解双线发展模式探析

2011-04-13张华

关键词:发展

张 华

(广东商学院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弥补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漏洞,解决了其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对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意义重大。然而,《人民调解法》似乎忽视了城市与乡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巨大差异,无视城乡二元结构大背景,而未能对城乡人民调解作出区分并予以制度设计,这种“一刀切”式的立法显然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不利于城乡人民调解制度协同发展。殊不知,城市与乡村对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不同影响,基于城市与乡村所存有的差异性,城乡人民调解也就具有不同内涵。此外,学界对于城乡人民调解的研究成果可谓凤毛麟角。因此,加强对城乡人民调解制度研究,实现城乡人民调解双线发展确有必要。对此,笔者对城乡人民调解进行差异性分析,在阐述城乡人民调解双线发展之必要性基础上,探索城乡人民调解双线发展模式,以期促进人民调解制度之良性发展。

一、城乡人民调解之差异性

乡村人民调解保留着人民调解的最原始意味,是典型的传统型人民调解。而城市人民调解由于城镇化战略的推动,在纠纷案件类型、纠纷主体、调解依据等方面已发生重大变化,融入了更多复杂因素,从传统人民调解演变而生,属现代型人民调解。城乡人民调解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可谓现代型人民调解与传统型人民调解的差异。

(一)社会环境之差异

在城市,由于现代化发展,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人口繁杂,原有的乡镇已被注入大量外来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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