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中国特色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创实践
2011-04-13石京学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石京学
建设有中国特色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创实践
石京学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随着人民共和国一同诞生的,是在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中不断完善的。检察制度建设和检察机关的创建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回顾人民检察制度的初创实践,对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重视检察立法工作,创建并不断完善人民检察制度
为了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检察制度,从1953年起,中央开始组织起草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党中央指定由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的彭真同志具体领导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建设。彭真同志要求最高人民检察署通过试点工作,起草一部符合中国实际的检察院组织法。他告诫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同志,苏联经验是好的,应该学习,但苏联经验不能硬搬过来。必须从具体实际出发,必须根据自己的经验来起草,必须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做。应该按照我们的具体情况,建立一套行得通的检察制度。他并对照抄苏联模式的错误想法多次提出过批评,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教条主义思想。
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署认真总结了1949年、1951年先后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经验教训,将起草组织法的工作和检察制度的典型试验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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