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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检察制度

2011-04-13肖金明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肖金明

建构、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检察制度

肖金明

在我国,长期存在检察权是否行政权的争议,与此关联的问题很多,包括检察权权能及其转型、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位置、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根据等。如果将检察权定性为行政权,检察权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那就不仅要改变现行的“一府两院”体制,还会将检察权能局限在侦查、公诉等狭小的范围内,从而基本丧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缩减检察权的本来意义。恢复检察权固有的宪法地位和完整的法律监督效能,需要在宪法确立的“一府两院”体制中改善和舒缓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加强和紧密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逐步形成具有体系性和完整性的检察监督制度。完善和发展行政检察制度是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命题,需要重新阐释行政检察的概念和扩展行政检察的内涵,加快《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并制定《行政检察法》,确立行政检察的基本原则和形成行政检察基本制度,逐步实现行政检察制度化、法律化。

一、行政检察制度及其理论、法律和现实基础

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行政检察有广义和狭义的说法,但不存在明确的行政检察概念。狭义的行政检察主要出现在“民事行政检察”的语境中,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行为所实施的监督,即通过抗诉、参加诉讼、支持诉讼等方式,对行政审判行为合法性、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行为合法性、行政裁判的合法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等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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