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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1-04-12□李慧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学校管理

□李 慧

(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榆次 030600)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间频发的纠纷及颇受争议的高校校规,基本都涉及高校学生管理领域。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原则性、纲领性地规定高校对大学生有自主管理权,但高校管理权的法律性质却并未提及,同时对高校应管理学生的哪些方面、如何管理等等规定的也不具体。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对高校学生管理的性质亦存在很大分歧,学生与高校发生纠纷后,有的通过法院采用诉讼途径得以解决,而有的案件法院根本不予受理;而对于受理的案件,法院对此类诉讼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某些案件却采用行政诉讼程序。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由于高校不能正确把握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性质,更准确地讲是不能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高校细化执行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管理和制定的校规开始频频受到学生“公然”的挑战。作者将对近年来颇受争议的高校校规进行分析,指出其弊端与不足,通过梳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试图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提出重构设想。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梳理

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学生是受教育者,高校与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高校与学生之间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1]

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务院学位条例》、《民法通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高校法律身份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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