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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初状态、最小最大规则和差异原则看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在矛盾

2011-04-12陈喜贵

关键词:罗尔斯公正契约

陈喜贵

从原初状态、最小最大规则和差异原则看罗尔斯正义论的内在矛盾

陈喜贵

罗尔斯的正义论存在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和矛盾。首先,原初状态的参与者是抽象的个人,不具有典型性,而且无知之幕对知识的排除使原初状态失去作用。其次,最小最大规则并不是原初状态下唯一合理的决策规则,而且缺乏理性根据,其结论也令人无法接受。最后,差异原则为了最不利者的收益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同样是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侵犯,是将人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对待,对人们也没有任何约束力,它所诉诸的激励作用是一种非道德的标准,它还包含着平等前提和对不平等的非道德证立之间的矛盾。罗尔斯所提出的问题和结论或许仍有讨论的必要,而研究如何避免这些矛盾和失误,以更科学的方法来面对当代的社会问题,从而得出更合理的结论,无论对于社会实践还是理论发展,都显得更为重要。

原初状态;最小最大规则;差异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对洛克、卢梭和康德契约论传统的集大成之作。与传统契约论哲学家的历史或准历史“社会契约”不同的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是一种纯粹的假设情境。参与各方被一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遮挡,通过一致同意所选择的制度框架对每个人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他们是不清楚的。面对这种不确定性,他们将从自利目的出发,按照最小最大规则 (maximin rule)来选择那种最有可能带来稳定性的方案,那就是罗尔斯的公正原则。第一个原则主张,每一个人平等地享有与其他人相容的自由 (最大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要求,社会不平等的安排应该使 (a)最不利者获得最大的利益 (差异原则);(b)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相信,按照这种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必然是公正的。正义论无疑是对道德哲学发展的巨大贡献,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理论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和矛盾。

一、原初状态的非典型性和内在不一致性

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是公正,而他的公正原则就提供了这种保证。为了保证人们一致同意他的公正原则,罗尔斯设定了一种公平的选择环境,即“原初状态”:(1)人们是理性的,追求最大多数欲望的满足,“在选择原则时,尽可能使每一个原则都能促进自己的利益”①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42.。(2)他们又是互不关心的,既不是利他的,也不是嫉妒的②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127-129.。(3)各方的需要和利益是相似的或互补的,互利合作是可能的,同时他们有着不同的目的以及对自然和社会资源的不同要求,宗教信仰以及政治和社会学说也呈现出多样性。(4)选择过程是在一种“无知之幕”背后进行的,参与者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天资和才能。(5)原则一旦被选定,公正感 (sense of justice)将使他们遵守这些原则①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137-138.。对于澄清公正概念和其他道德特征来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概念是一种潜在有说服力的分析工具,但它的实际作用如何,还要看它的典型性和内在一致性,以及与其相结合的决策规则的合理性。

1.原初状态的参与者只是抽象的个人,缺乏社会特征,因而原初状态不具有典型性。首先,正如社群主义者[如,桑德尔 (Michael Sandel)②参见 Michael Sande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21,131.和沃尔泽 (Michael Walzer)③参见 Michael Walzer,Spheres of Justice.New York:Basic Bookds,1983,p.389.]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沃尔夫 (R.P.Wolff)④参见 R.P,Wolff,Understanding Rawls:A Critique and Reconstruction of A Theory of Justi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7,p.179,210.和布坎南 (A.E.Buchanan)⑤参见 A.E.Buchanan,Marx and Justice:The Radical Critique of Liberalism.New Jersey:Rowman and Littlefield,1982,p.135.]所指出的那样,罗尔斯将原初状态中的个人假定为非社会的、原子的、孤独的、自我封闭的、自由而平等的人,只受个人自利欲望的驱使,而彼此之间互不关心,这样的个人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抽象,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进行慎思、协商和选择。其次,罗尔斯将理性限定为自利,即拥有长远计划,追求最大多数利益的满足,抹杀了超越个人和经济利益而追求精神的或共同目标的可能性,这种限定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在目的截然对立,宗教信仰以及政治和社会学说纷争不休的人们之间,不太可能存在需要和利益的互补与合作。

2.自由主义前提和自我主义假定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显然,罗尔斯的理论是以自由为前提,以平等为目标的。但为了保证选择活动富有成效,罗尔斯又做了工具性的假定,即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又互不关心。既然人是自由的,如果有些人放弃对欲望的追求,有些人拒不合作,有些人舍己利他,有些人毫无目标,也是完全可以的。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如果一个人不去慎思或毫无计划,或者终其一生仅仅“在公园广场或整修过的草坪上数草叶”,尽管有点“古怪神经”⑥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418,432.,但并没有超出自由的范围。如果说原初状态不包括这些人或其他不符合自我主义要求的人,那么在这种条件下选择出来的公正原则的普遍性就要大打折扣。如果放弃自我主义的假定,又会使人们纷争不休或无从纷争,那么这种选择活动将是毫无结果的。

3.无知之幕对知识的排除将导致深层次的矛盾。首先,排除有关客观性的知识是没有必要的。罗尔斯排除一些知识是为了保证选择的无偏向性 (impartiality)。如果参与者了解自己的特殊利益,这必然造成选择的偏向,但有关客观可能性的知识则不然,排除这种知识显然是没有道理的。正如黑尔 (R.M.Hare)所说:“如果每一个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样的人 (即他是 a还是 b,还是其他什么人),那么允许他们知道整个世界历史——不仅知道支配世界的普遍条件,还知道实际的历史进程,确切地知道人们的不同行为将导致什么样的历史进程,尤其知道世界上有 a、b……n等人,他们将受到这些行为的不同影响——也能保证无偏向性。即使以这种非常简单的帷幕也可以保证无偏向性。因为,如果一个处于原初状态中的人不知道自己是 a还是 b,那么无论他多么自私,当利益相冲突时,他都不会选择有利于 a而不利于 b的原则。”⑦R.M.Hare,Rawls’Theory of Justice—I,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23,No.91(Apr.,1973),p.151.其次,善的观念也是不应该排除的。只要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保留善的观念并不会导致他们以不公平的方式促进自己或群体的特定利益。而且,排除善的观念还会使原初状态失去作用。因为,在一个假定的环境里,要达到各方意见的一致,就必须对选择基础进行严格限定,而这些限定是否合理,必须根据善的观念来确定。在没有善的观念的情况下,这些限定就是随意的或工具性的,选择就不可能是公平合理的,这显然违背了假定原初状态时的初衷。

4.公正感不能单独保证契约达成和执行的公平性。选择环境的公平性不仅体现于参与者及其知识的特征,还体现于契约的达成和执行过程。正如德沃金所说,如果参与者事先约定,以某种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那么无论参与者出于何种原因同意进行协商,这种约定都可以有力地保证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的公平性。但是,罗尔斯并没有假定参与各方签订了这样的契约,他只是认为,如果理性参与者陷入原初状态的困境,他们就会达成契约,选择两个公正原则。“这种契约只是假定的,而假定的契约并不能单独保证执行其条款的公平性。假定契约并不是实际契约的简单形式,它根本就不是契约。”①Ronald Dworkin,The Original Posit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Vol.40,No.3(Spring,1973),p.501.公正感只能说明参与各方的某种共识,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但不能保证契约的现实性,不能单独保证契约的达成和执行是公平的。

二、最小最大规则的不合理性

原初状态的实际作用如何,还取决于与其相结合的决策规则的合理性。罗尔斯列出三个限定条件,以保证最小最大规则的合理性。(1)“必须断然拒绝对这些可能性的估计。”(2)“选择者抱有一种善的观念,使得他很少考虑,在他遵循最小最大规则实际所能拥有的最低薪水之外,还能得到什么。”(3)“那些被拒绝的原则有着人们几乎不可接受的结果。”②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54.罗尔斯相信,采用最小最大规则进行选择才是合理的。它使人们倾向于选择那些有利于社会底层的原则,不会为了获得社会上层更大利益的回报而接受社会底层更大的冒险。事实上,罗尔斯的最小最大规则含有高度的悖论性。

1.对三个限定条件的规定是不现实的。首先,无法排除对可能性的估计。罗尔斯拒绝对可能性的估计,是为了防止将一个人的理性选择原则扩展到整个社会,从而导致在计算总体优劣得失时牺牲一些人的利益而补偿给另一些人,而要拒绝对可能性的估计,必须在设计契约环境时预设某种限定性观点,这种观点显然是要影响中立性的。如果不做这种预设,那么契约方法就难以给即将产生的公正原则以有力的支持。其次,不考虑最低收益之外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即使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接受自由的优先性,并且无知之幕使得他们具有一种抽象的善的观念,他们也不可能不考虑差异原则保证给他们的最低值之外的利益。最后,假定其他规则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可接受的,的确可以保证人们获得最低社会利益和个人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但并不能保证人们从一般意义上接受最小最大规则。要使得人们接受这个规则,还必须做出更严格的平均主义前提预设。

2.避免冒险不是选择行为的理性根据。罗尔斯认为,由于“无知之幕”的设置,参与者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和社会安排的可能结果,这种不确定性使人们倾向于减少风险,因此他们有理由运用最小最大规则来保证最坏结果的最好可能性。③参见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55.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即使避免冒险可以成为人们进行选择的根据,它也只是一种心理根据,而不是理性根据,更与道德无关。它只表明一部分人害怕冒险、追求稳定的心理倾向,而并不涉及利益的计算,选择的结果不一定是理性的体现,也不包含着责任、义务以及利他或共同善的考虑。这种心理规律只能对人们的选择行为提供心理学上的理论解释,但不能提供道德方面的合理性证明。也就是说,它只能说明人们“事实上”倾向于追求稳定,而不能说明人们“应该”追求稳定。

其次,最小最大规则所体现的矛盾心理和保守心态恰恰是“原初状态”所要排除的。罗尔斯明确规定,在“无知之幕”背后,“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自己合理生活计划的细节,甚至自己的心理特点,如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的气质。”④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37.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人们要做出选择,就必须对未来的可能性做出某种程度的预期,并进行人际功利比较,即假设自己处于别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结果会达到什么样的功利水平。但是,在“原初状态”中,这些都被罗尔斯排除掉了,因而人们是无法做出任何选择的,也不可能运用最小最大规则来选择罗尔斯所谓的公正原则。

最后,面对不确定性,保证最小值和避免最坏的可能结果并不是选择中的典型心理。原初状态的参与者为什么不以功利最大化来寻求冒险成功的机会,却要以保证最不利者得到最大利益来创造稳定性?其实,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根据可能导致的平均功利,来评价各种待选方案,从而选择那种将对社会成员产生较高平均功利水平的社会制度。这种评价标准就是所谓的“平均功利原则”(principle of average utility)①参见 John C.Harsanyi,“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 for Morality?A Critique of John Rawls’s Theory”,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69,No.2(Jun.,1975),p.595.。而且,敢于冒险和追求稳定的心理在现实的人中间都是普遍存在的,不能说哪一个就一定是合理的。诚然,功利主义包含着更坏结果的风险,但它也提供了取得更好结果的更大机遇。敢于冒险或者说做一个理性博弈者并不比采取保守立场更缺乏理性。如果能成为优势群体的成员,那么这种收益比成为一个最不利者的风险显然要大得多。

3.最小最大规则将导致不可接受的结论。约翰·海萨尼 (John C.Harsanyi)指出,关于决策规则的选择,即面对不确定性,理性个人将选择什么样的决策规则,存在两个不同的思想学派。一派主张,将最小最大规则或者这个原则的普遍化或修正形式作为适当的决策规则;另一派即贝叶斯学派 (Bayesian school of thought)则主张,将期望效益最大化 (expected-utility maximization)作为面对不确定性的决策规则。作为决策规则,最小最大规则流行于 20世纪 40年代中期至 50年代中期,随后效益最大化规则取而代之,成为主流思想②参见 John C.Harsanyi,Can the Maximin Principle Serve as a Basis for Morality?A Critique of John Rawls’s Theory,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69,No.2(Jun.,1975),p.594.。

最小最大规则的根本性难题在于,它违反了一种重要的连续性要求,使人们的行为完全依赖于某些对自己不利而又极不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而不考虑这些事件在人们心目中的份量有多小,这显然是极端非理性的。在日常生活中,微不足道的风险随处可见。如果你严格遵循最小最大规则,你就不能步行过马路,不能驱车过桥,不能结婚,最终的归宿只能是精神病院。在原初状态中,罗尔斯将选择的风险过分夸大,以至于达到灾难性的程度,而将人们对风险的承受力过分缩小,以至于达到谨小慎微的地步,从而假定人们必然按照最小最大规则选择包括差异原则在内的公正原则,这显然带有过多人为设计的痕迹。

罗尔斯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最小最大规则将导致合理的决策③参见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154-156.。这话倒也不错。但是,一经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只有当最小最大规则与期望效益最大化原则基本一致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而当两种原则有着不同的政策建议时,期望效益最大化原则所提出的建议总是更合理,而最小最大规则的建议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三、差异原则的非公正性和非道德性

罗尔斯相信,在原初状态中,人们按照最小最大规则选择的结果,必然是他的公正原则。最大平等自由原则规定的是自由的分配,第二个原则规定的是基本利益 (primary goods)的分配,而其中的差异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罗尔斯正义论的平等主义倾向。它主张只有使最不利者拥有最大优势的时候,对平等的偏离才是允许的。因而差异原则是罗尔斯公正原则的核心。但是,也正是差异原则包含着更多的内在矛盾。

1.差异原则的非公正性。罗尔斯按照康德的观点宣称:“不能仅仅将对方当作手段来对待,而应将其自身作为目的来对待。”④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79.为了避免像功利主义那样将少数最不利者当成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手段,差异原则要求,无论最不利者有着什么样的利益,即使在最极端的情况下,我们也要给予他们的利益以绝对的优先性。无论最不利者的获益如何微不足道,而其他人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如何高昂,最不利者的利益都要凌驾于其他人的利益之上。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一方面,从功利角度来看,牺牲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使少数最不利者获得微小收益,与牺牲少数最不利者的微小利益而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利益,哪一个做法更合算?另一方面,从道德角度来看,为了最不利者的收益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不也是侵犯了这些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将他们仅仅当作手段而不是当作目的来对待吗?

罗尔斯还指出,将人自身作为目的来对待,就是按照他们在原初状态中所同意的那些原则来对待他们①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80.。首先,如上所述,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不一定按照最小最大规则来追求稳定,而有可能按照最大功利原则来追求冒险,因此罗尔斯的公正原则不一定是唯一可能的选择。其次,所谓“同意”应该是“出于本意地选择并遵守”,但在原初状态下所做的选择并非出于人们的本意,而仅仅是上文所说的“假定契约”,它犹如以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约束力。最后,以人们并非出于本意而选择的原则来约束他们,不但不是将人自身作为目的来对待,反而是从一开始就将他们当作一场阴谋的手段来对待。

对于最不利者而言,差异原则只能使他们获得边际利益,而代价却是承认不平等。尤其对于一个贫穷而有才能的人来说,是接受眼前的微小利益而牺牲未来巨大发展的机遇,还是放弃眼前的利益而寄希望于未来的最大功利,显然是难以抉择的。同时,差异原则是否有利于真正的最不利者,也是值得怀疑的。正如道培尔特 (Gerald Doppelt)所分析的那样,罗尔斯仅仅将最不利者与最低收入相联系,所有消除不平等的努力都归结为提高最不利者的经济收入②参见 Gerald Doppelt,Rawls’System of Justice:A Critique from the Left,No?s,Vol.15,No.3(Sep.,1981),p.269.。其实,除了收入因素之外,在此还应考虑到劳动和居住条件、在生产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力状况以及种族和性别差异等。对于这些方面的不利者而言,差异原则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2.差异原则的非道德性。罗尔斯拒绝将应得 (desert)作为不平等分配的标准。他认为,天赋的最初获得和成长发展都具有偶然性,对人的内在道德价值的判断只能是道德上任意的③参见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310.。但是,罗尔斯却诉诸激励作用来维护不平等分配:“当不平等使社会中最不幸群体的长远期望最大化,或至少对其完全有利,那么它们是可以被允许的。”④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51.这种标准不是道德上任意的,而是根本与道德无关。它导致任意的、非道德的结果,即像在精英制度下一样,给予不应得的天赋以奖赏。以罗尔斯的观点来看,这是不公正的。同时,这还意味着不平等是以非道德的自利标准来维护的。也就是说,激励人们积极进取的不是公正而是贪欲。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不承认全人类根本的道德平等,而是希望占有更多的资源份额。以一种非道德的方式来维护的东西显然也不可能是道德的。

3.平等与不平等之间的矛盾。罗尔斯的逻辑是,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去争取社会职务和地位,在自利欲望的驱动下工作,从而得到不同的奖赏,当结果有利于所有人时,就证明不平等是合理的。这种论证表明,在罗尔斯道德平等前提和对不平等的非道德证立 (justification)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公正要求我们做出一种倾向于平等的预设,也就是说,无论能力如何,每一个人都有着平等的道德价值,以能力大小来区分高低贵贱是不公正的,那么以道德的观点来看,就不需要用差异原则来证立不平等。如果说人们是受自利驱使的,因而差异和不平等是必要的,那么执行差异原则就会违背他们的自利。既然人们受欲望的驱使,努力发挥自身的才能来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源,为什么还愿意按照差异原则的要求将自己的财富分一部分给市场竞争的失败者?重新分配财富或多或少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这对他们显然是不利的。

如果说在人们之间进行平等分配,这就与激励作用产生矛盾,因为后者将导致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占有更多的资源。柯亨主张对特殊负担进行补偿,因为它不会导致不平等,但他反对罗尔斯所主张的给予有才能的人以奖赏,因为它必然导致不平等⑤参见G.A.Cohen,Incentives,Inequality,and Community,in Gre the B.Peterson(ed.),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SaltLake City:University of Utah Press,1992,p.272.。尽管柯亨的观点有失偏颇,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罗尔斯的激励作用必然与平等前提产生矛盾。这些矛盾使人们不得不怀疑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到底是不是一种公正原则。自利可以解释人们在原初状态为什么选择差异原则,但它不是一种道德证立。如果说人们是自利的因而不平等是必要的,那么差异原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不是一种公正原则。它不具有必要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四、结语

原初状态、最小最大规则和差异原则构成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图景。在其中,罗尔斯提出许多非常重要的问题,竭力考察这些问题的所有方面,并试图做出公平合理而又与众不同的结论,从而使公正问题重新引起学术界的关注。但是,无论是方法论还是理论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都是充满矛盾的:罗尔斯对个人作了不适当的抽象,使原初状态的典型性大打折扣;无知之幕对知识的排除造成深层次的悖论,使原初状态失去作用;最小最大规则并不是原初状态下唯一合理的决策规则,而且缺乏理性根据;忽视全局而过分注重微小风险往往使最小最大规则的结论令人无法接受;差异原则为了最不利者的收益而牺牲其他人的利益,同样是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侵犯,是将人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来对待,对人们也没有任何约束力;差异原则所诉诸的激励作用是一种非道德的标准,它还包含着平等前提和对不平等的非道德证立之间的矛盾。世界在变化,制度在变迁,实践和理论的难题也在不断更替,罗尔斯所提出的问题和结论或许仍有讨论的必要,而研究如何避免这些矛盾和失误,以更科学的方法来面对当代的社会问题,从而得出更合理的结论,无论对于社会实践还是理论发展,都显得更为重要。

[责任编辑:李春明 ]

Original Position,Maxim in Rule and Difference Principle:The Paradoxes of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CHEN Xi-gui
(Central Compilation and Translation Bureau,Beijing 100032,P.R.China)

There are unavoidable inner conflicts and paradoxes in Rawls’s theory of justice.First,the participants in the original position are abstract and nontypical individuals,and the exclusion of knowledge by the veil of ignorance leads to the failure of the original position.Second,the maximin rule,which is devoid of rational grounds and leads to unacceptable conclusions,is not the only rational decision rule under the original position.Finally,the difference principle,which is to the advantage of the worst-off at the expense of other individuals and so treats men as means other than ends,is not justified to bring them to terms.Its appeal to incentives is a non moral criterion.It includes the contradiction bet ween the equality premise and the non moral justification of inequality.While it is necessary to talk about the problems and conclusions Rawlsprovided,it is evidently more important to know how to avoid these paradoxes and failures,to research the problems of contemporary societies with more scientific methods,and to reach reasonable conclusions.

Original position;maximin principle;difference principle

2010-12-01

陈喜贵,中央编译局当代所副研究员,哲学博士 (北京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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