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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决策互动的经济考察*

2011-04-12贺小军

关键词:集体行动决策者舆论

贺小军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决策互动的经济考察*

贺小军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决策是互为作用和动态的关系。在互动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是在假定为理性经济人角色的情形下,在公共领域中的交流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在自身内部同样存在着利益博弈关系。对网络舆论来讲,网络大众的集体行动具有凝聚力是经济性的选择;对刑事司法活动而言,司法主体决策机制的合理构建与运行是经济性的选择。当二者相遇面临利益博弈时,刑事司法主体放低理性的姿态,网络大众收敛感性的冲动,主张平等话语功能才是二者良性互动产生最佳经济性的选择。

网络舆论;刑事司法决策;经济性

一、导论: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决策关系初步评析

在公共领域 下,社会活动主体通过参与对公共议题的讨论,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中的问题予以反映与调节。公众舆论的形成并不是舆论的必然阶段,而是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必要条件:一是舆论不受人为干涉而合理形成,即社会活动主体自发的在某一公共平台上发表对某一事件的意见;二是经过公开的争论与批判形成,即社会活动主体对某一事件的意见是在公共平台上经过彼此的认可与评价,形成比较稳定的舆论[1]254。舆论包括网络舆论如不能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能是非公众舆论或人为的公众舆论。“网络舆论虽产生于网络公共平台,但该舆论既不是不受人为干涉合理形成,也未经公开争论与批评形成,此种状态已非民主话语的体现,究其本质也丧失了公共性的价值。本来意义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这倒不是因为有了公共性,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即意见;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opinion publique)时,公共性才能实现。”[1]252但未必就能得出结论,网络舆论不能转化和发展为公众舆论。在一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时,如重大的、有影响力的、受到民众关注的刑事案件,网络舆论

二、内部运作与外部控制:网络舆论的经济分析

一般而言,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角色,社会活动主体参与任何一项活动是存在成本与效益的价值衡量选择的。主体是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利益,说明该行为是经济性的。而主体以较大的成本获得较小的利益或以同样的成本获得同样的利益,都是不经济的行为。网络大众集体参与并讨论某一公共司法话题,形成比较稳定的网络舆论,引起决策主体关注并试图改变决策意见的效果是经济的。在网络舆论的形成过程中,存在多种因素的价值衡量,尽管如此,仍可将网络舆论的经济运作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网络大众内部集体行动力量抗衡与运作的经济;二是网络舆论生产过程中外部力量控制的经济。这两方面构成了网络舆论经济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运作:集体行动的逻辑

一个组织或集团在行动之前,应理性地考量自身行为欲达致的目的,何为增进利益的选择。在虚拟空间,网络大众自发地参与到对某一个公共司法话题讨论中,形成一定规模的集团共同交流关于此话题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的形成并非理性地对某一司法问题进行评价,而且其内容也涉及多个方面,不具有统一的、直接的目标。分析网络大众的集体行动,存在相容性与排他性利益 。所谓相容性利益,即集体行动的人员愈多愈好,目的才可能尽快实现[2]。在这里需区分主流与附带的相容性利益,前者是指集体行动的共同目标十分明确,追求共同利益的动力较充足,因而经济利益较为显著;后者是指集体行动形成的零散目标,因而追求到的利益较有限。第一,主流的相容性。一般而言,网络大众心目中本身存在预期的目标或利益,如自身所理解的公平正义、公正审判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朴素的法律价值观。这些价值中有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些是违背法律意愿的,但无论哪种形式的价值,在朴素的法律价值观的导引下,集体行动的目标是呈现一致性的。若司法结果并不能满足大众预期,民众则会通过网络平台声讨争取可期待的目的,或虽不能达致预期的,却希望发表意见评价司法结果在自身标准看来的合理性,从而以引起其他网络评议者的共鸣,寻求某种心理上的平衡。第二,附带的相容性。在网络民众对某司法问题讨论的过程中,某些网民借助于其他网络大众的关切心理,恶意歪曲或夸大司法裁判不公的不实言论,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破坏社会稳定,刺激网络民众不理智的舆论,从而实现不特定多数人的目的。这正如奥尔森所说的搭便车行为。这种搭便车行为很容易形成对网络大众的误导,削弱甚至淹没主流的相容性利益,而成为主导性的价值目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主流与附带的相容性经常混同在一起,二者时而发生转换,似乎二者都达到了各自的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一定规模的集团,尽管二者并不存在共同利益。所谓排他性利益,是指在既存利益的前提下,集体行动的过程中会产生各自不同的利益分配问题,无共同旨趣而存在相反的利益。如对一个有影响力案件的正反两方面的评论。

奥尔森认为集团成员不会为增进共同目标或集体利益而采取行动,因自身利益并无实质受益。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有选择的激励,即奖励有贡献的成员,惩罚无贡献的成员,达到赏罚分明。此方法适用于小集团。对大集团而言,仍然需支付高额成本而使激励机制良性运行。因而,网络舆论最终可能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网络舆论由于主体多元性及内容表达的不一致性,其产生的效果不具有目标的共同性,对刑事司法决策者造成的影响力也许并不如公认的那么有效。集体行动导致利益分散而难以形成凝聚力,谁都参与,但谁都不负责。主体多方参与而又无权威的集体领袖,也无选择性激励与强制性干预举措,最终形成奥尔森所谓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就此而言,网络舆论内部运作并不完全具有经济性。

(二)外部控制:权力限制权利

网络大众集体行动的经济达致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不受约束的在公共领域的交往自由。网络大众的集体行动形成了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一般而言,网络舆论与官方话语构成了交往结构的组成部分,二者互为监督。但在实践中,当网络大众的话语权违背官方话语的意愿,官方公共权力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网络舆论可能带来的在官方认为的负面效应及其传播、扩散。“行政干预和持续监管瓦解日常的交往结构,交往合理性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遭到了破坏。交往行动的社会化力量越是萎缩,交往自由越受限,公共领域的垄断者就越是能够监督那些孤立的行动者。”[3]456交往行动中都会存在一个核心的问题:议题。网络大众群体通过决策机构之外的公共平台将议题放入议事日程,并决定交往之流的方向。网络大众的集体行动关注的议题是借助于公共舆论的力量,由外向内发动的对议题的处理,第一,表达一种不满;第二,设法使网络大众对该议题发生兴趣,增加议题的公共性地位;第三,造成对决策者的足够压力,迫使他们认真对待此议题发生的影响力 。网络大众对议题的主张,取决于决策意见本身是否符合民众意愿。这就好比“戏台演员的影响,取决于看台观众的认同”[3]471。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决策意见无论是非司法决策还是司法决策意见,当网络舆论呈现一定规模并与决策意见分庭抗礼时,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都可能介入以抑制其影响力,特别是涉及敏感性并引起国家、民众高度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更是如此。实际上,网络舆论之所以在网络公共平台表达一定的声音,并期待在现实空间产生的影响力,此现象反映了两个侧面的问题,一方面现实空间中官方话语的强势,压制权利话语的表达途径,民意表达渠道不畅,民众通过网络空间表达参与公共决策的愿望;另一方面说明民众希望在网络空间参与集体行动,拥有广泛权利而无过多义务,成为潜伏在虚拟空间里的自由人。当然,涉及敏感性的话题往往更是在有限的、被监控的范围内进行。此种外部权力干预的网络空间中一定范围内的交往自由性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众在现实空间中交往不能、表达不畅的困境,并可化解由交往自由受限而在现实空间可能发展、异化为过激的群体性事件,但当集体行动的力量具有一定的规模而又与决策主体的意见不协调时,网络舆论的被调节也许是一种必然。因此,网络大众在网络公共空间的交往自由受到较多的限制,外部监控之眼无处不在,就此而言,网络舆论是缺乏经济性的。

综上,网络舆论的内部运行与外部控制呈现弱经济性,对内部运行而言,网络大众的利益取向不同,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意见虽能产生交集,但却不具有团结性与凝聚力,引起决策者关注并采取必要行动的效果不显著。对外部控制而言,网络大众的行为受外部权力机关的约束,舆情难以形成有影响力且能制约决策者的意见,经济性还有进一步拓展与提升的空间。实际上,网络舆论的内部运行与外部控制不是分离的,只是为分析二者的经济形态而作的理想类型学区分。网络舆情一经产生便会受制于二者的互动作用,并呈现动态的多种面向。

三、风险成本:刑事司法决策的经济分析

根据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的理论,中国已进入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意义在于风险是人为创设的,且风险后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因而,刑事司法决策主体在做出决策意见时,同样会面临风险。决策风险在于司法决策者需考虑各种规范性因素,同时也需关注决策后对被决策者产生的影响力及各种非常规性因素。否则,决策风险就会转换成危险,进而扩大成事故、危害、危机。既然现代社会充满风险及风险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国家就有必要将预防、减少及化解风险作为重要任务去实施。相关研究表明,社会中存在的风险是可以防范的,能够通过评估手段来评价决策的正当性。对司法决策者而言,决策中如何降低风险,避免决策不正当对被决策者造成的负面影响,消除被决策者会因决策不公对抗决策者而形成社会矛盾的危险因素是其重点关注的内容。司法决策是否符合经济性,取决于决策行为与决策效果的损益关系。如果司法决策行为无阻碍或虽有阻隔但同样取得了预期目标,带来较低的社会风险,那么该决策是符合经济性原则的,可以为之。反之,不可为。影响司法决策的因素众多,既有主观条件的不足,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从主观方面观察,决策者自身能力影响决策效果;以客观方面为依据,被决策者对决策结果的参与和接受程度会影响决策效果。网路舆论是影响司法决策的一个重要变量,以被决策者角度对司法决策进行参与、认同或者反对。网络舆论的存在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事关司法决策效果及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被决策者对待司法决策存有三种态度,一是抵制,即决策意见不符合被决策者的意愿,被决策者运用公共平台引起决策者关注,希望决策者改变意见或停止现有决策行为;二是赞同,即决策意见不违背被决策者诉求,被决策者同意并支持决策行为,期待决策尽快实现;三是旁观,即决策意见是否实施及产生何种效果,被决策者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只是采取事不关己的旁观者态度。

(一)抵制的经济

抵制是被决策者对决策意见不满,采取一定行为阻止决策实施,目的是在保护自身权益免受在他们看来决策不当所致的损害。司法决策不受任何阻碍而直接达致预期目的,付出决策成本是低廉的,也是最经济的决策方式。当网络舆论抵制决策意见时,会产生决策者为消除抵制行为支付一定的成本,如派出人员消除影响、举行听证会、建立网络对话平台与被决策者交往等成本。同时,决策者会对决策意见所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确认决策意见可能带来的隐患支出的社会成本,如聘请专家的费用、被决策者的补偿等成本。网络舆论的规模愈大,波及面愈广,决策者投入的社会成本愈高。因而,在网络舆论抵制决策意见时,在起初就应控制与管理,以防扩散招致损害而支付更多社会成本的损失。

(二)赞同的经济

赞同是被决策者希望决策意见付诸实施,以此带来所期待之效果。司法决策并未受阻碍,同时还受到被决策者的拥护,决策者只需支付做出决策时的成本,如人员的参与、经费、设施等成本。由于被决策者并无反对,决策者无需为化解矛盾支付一定成本。但是,被决策者赞同决策意见并不能代表决策是完全正确的,需要一定时期的检验与评价。因此,决策者仍然需要预测决策意见可能带来的未来风险,这就涉及评估风险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如聘请专家的费用、设施等成本。与抵制的成本投入相比,被决策者的赞同行为会使决策更经济。

(三)旁观的经济

旁观是被决策者并不在乎决策意见如何,既不赞同,也不抵制。司法决策在被决策者的冷眼旁观下,似乎未受限制而可直达其目的,决策者仅需支付决策过程中的成本。但是,旁观是不确定性的行为,随时可能转变态度,倾向于支持或反对决策意见。因此,决策者对可能出现的两种倾向应构建两套预防机制,即赞同和抵制的风险评估及应急处理机制。就此而言,被决策者旁观行为会产生两种成本,一是显性成本,即决策者决策过程直接投入的成本;二是隐性成本,即决策者为防止被决策者摇摆不定的可能倾向而做预测的成本。与赞同、抵制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成本相比,可能会增加更多的成本投入,旁观行为并不经济。

综上,司法决策者决策后面对被决策者的抵制、赞同及旁观行为所投入的社会成本不同,赞同行为更经济,其次是抵制行为,旁观行为表面观之是默认或反对,但由于本身的不确定性倾向所造成的风险是潜在的,为预防潜在的风险而消耗社会成本可能将更高。

四、基于同意的计算: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决策互动分析

网络基于对刑事案件讨论形成的集团具有不稳定、松散的特质,起初交往目标存在不明确性,对司法决策造成舆论压力较小。网络民众参与对刑事案件的讨论,并形成一定的意见,是出于自身所认同的价值判断在网络上表达的一种反映,是受到某种价值观约束而采取的相应行为,是追求一种话语表达权,是希望自己的意见不被忽视甚至被接纳的心理期待。就此而言,网络民众行为是理性的,期待通过自身参与行为以此追求自身行为效益最大化。如果网络民众对案件判断的偏好遭受冷落,遭受不可欲的结果,那么会因不满继续强调言论,甚至夸大议题之重要性而声讨以求司法决策者关注。网络空间关于刑事案件交往议题的起初呈现多元化特征,随着交流的进一步深入,经过集团内部讨价还价的过程,交往内容得到一定的过滤与修正,会在某些个别议题达成共识,从而形成较为稳定的舆论。这种集体决策获得大多数的一致同意,决策成本较高,这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的。由于集体讨论结果的一致性,舆论对司法决策者将产生较大压力。司法决策者将会投入更多的时间与资源处理舆论所带来的影响,此时决策成本无疑将会增大。目的共同性较高的网络舆论在与司法决策共同对话时,交流与协商更加有利于增进群体利益,所支付的成本将会降低。但是,社会中的个人都在按照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去考察司法判决,他们的理解未必正确,而形成一定规模后,与舆论对话并缓解其影响力所做出的努力就未必有效,成本较高,而收效甚微。结果可能是舆论的感性冲击着司法决策者的公正底线,决策者在某种程度上因舆论压力也放弃理性的坚守 ,最终正义看不见,民众心不服。网络舆论与司法决策都未达到预期目的,双方行为也是不经济的。从文化价值分析,网络民众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结果合乎理性来判断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司法决策以形式理性如证据事实处理案件,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矛盾,但是二者也存在互动关联性。从功能角度分析,司法主体未做决策之前,网络舆论的参与具有防范错误决策发生的可能,如在案件出于未决状态,民众意见可成为法官判决的衡量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民意;司法主体决策出台后,网络舆论的表达具有监督司法决策的功能,促使司法主体通过说理表明及加强决策结果的正当性,如判决并不能令民众信服,法官有必要反思或改进判决意见,提高判决的说服力。为减少网络舆论因感性而导致对司法决策干预所带来的风险,一方面司法决策者需增强自身对案件说理的透明性,以增加民众的信服度;另一方面,涉及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在决策后应及时向社会通报与解释,以防网络舆论集结规模之后对司法决策造成不利影响。故二者实现良性互动关系,司法决策者需与网络民众在双方协商求大同存小异、彼此同意的基础上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两方面关注。

(一)决策之前的风险防范

公共选择理论以预设的经济人为前提,即每个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是有效率的。然而,决策的承担者——被决策者接受并实施决策意见,决策才具有价值与意义,否则,决策为一纸空文。为防止决策无效,决策者需采取民主和科学的方式做出决定,让被决策者参与决策过程,并最大限度地接纳决定。但随着网络发达所带来的信息交流的广泛与迅捷,媒体的渲染,民众认知的偏差且表达愿望强烈,决策并没有得到被决策者的认可甚至被拒绝。面对决策可能遭遇风险,尤其是涉及司法决策,面对一些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判决前更应做好风险评估,以应对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判决前的风险评估需注意两个条件:第一,由谁评估。风险评估自然涉及主体是谁,对于刑事判决而言,应是做出判决的法官。法官做出判决时,应综合衡量多种因素,尤其是关注民众对案件的看法,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并将合理成分吸纳入判决中。当然,评判公众意见是一项复杂且不确定的工作,这对法官自身执业能力要求甚高。一方面,法官需具备相当的工作经验,能整体把握判决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法院应充分保障承办法官办案的独立性,避免采用行政干预方式影响法官判案。第二,评估内容。评估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本身有无缺陷。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检验法律文本的正当性,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严格遵照法律程序司法,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二是民众的可能预期。民众对正义的朴素理解不一定是正确的,甚至与司法形式理性背道而驰,因此,在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实行阳光司法,法官以透明的办案行为指引和弱化民众对案件结果的预期 ,努力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第三,评估程序。决策主体一旦做出决策意见,应召集专家、学者对决策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以此决定决策意见是否出台与实施。由于我国法庭实行的是一元审判模式,定罪与量刑都由法官裁断,因此评估判决对民众的影响力,可由审判法官召开内部讨论会的形式做出,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以此决定判决所带来的风险。一般而言,法院对造成风险较大的判决需权衡案件中的事实与法律因素,以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等因素。在这里需强调的是,司法判决评估不同于重大项目、重大决策等风险评估,如后者经过评估认为实施风险愈高,可导致停止实施的结果最严重。然而,司法决策不同,尽管判决被测评为具有较大的风险,但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量刑适当的案件,仍可进行判决。同时,为缓解判决后可能带来的风险,应及时采取与之相应的预防机制,以防风险放大带来不可预见的后果。

(二)决策之后的风险防范

决策者决策之后仍然涉及风险评估,即被决策者是否接受,不接受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有多强。判决做出后,社会大众将评判案件,法院应针对判决之前的风险评估结论,采取相对应的应急处理机制。对于产生较大风险的判决,司法机关可通过召开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案情,消除大众的猜忌与疑问。司法机关也可委派专职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回应民众提出的动态问题,快速解决大众心中的疑惑。网络大众与司法机关的对话是一种促使民众广泛参与公共决策的激励措施。激励措施分为积极的激励和消极的激励两种形态,前者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设置平台与民众交流,促使他们提供良善意见,从而使得司法判决更加公正与有效;后者是指司法机关对一些片面的、不客观的言论进行反驳与引导,从而使得司法判决更有说服力。就功能而言,对话可以避免网络民众与司法机关沟通不畅造成话语累积负面效应及民众自感知情权被冷落而采取极端发泄的形式,最终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同时,针对网络上利用大众的话语疑惑而制造异端事件的可疑人员及其行为迅速查处,以免形成网络秩序的不稳定。通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大众正常的言语行为,形成良好的与司法判决互动的舆论场。

五、从干预到对话

网络民众自发的评论案件的审判结果,干预审判活动是非常机械的反抗表达。他们融入到集体意识中却丧失个体意识,产生的影响不受个体自身行为的控制,也许个体并不十分清楚自身需要达致的目的与需求,跟着附和而已,就如同古斯塔夫·勒庞所描绘的乌合之众[4]。但集体行动达到一定规模,感性的力量就具有不可确定性,自身运行经济性不足,而外在控制性力量又限制其有效作用的发挥,双重夹击下经济效果微弱。司法机关决策时面临网络舆论的抵制、赞同及旁观三种行为的侵扰,三种行为方式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各有差异。不管是决策前的网络舆论的干扰风险,还是决策后的网络舆论的回应风险,司法机关与网络舆论的交往、沟通是缓解二者冲突的重要手段,也是二者达致各自利益之理想的、经济的方式。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 昕,陈 郁,郭宇峰,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

[4]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On Interactively Economic Analysis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Decision

He Xiaojun
(School of Public Security,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Lanzhou Gansu 730070,China)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decision are in an interactive and dynamic relationship.In this relationship,on the assumption as the rationally economical man,both parties need to spend certain cost in achieving their own maximized interests in the field of communication,and there exists the same selective interest relationship in their own internal aspects.As to public opinion,it is an economical choice for the public to make cohesion action;as to the criminal justice,the economical choice lies in the rational construction of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 and its operation.When the two face interest selection,criminal judicial personnel can lower its rational attitude,and the public can restrain perceptual impulse.Advocating equal discourse function may be benign interaction which causes the most economical choice.

public opinion;criminal judicial decision;economy

D925.2;G206

A

1672-7991(2011)04-0046-06

2008年甘肃省政法学院青年项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经济分析”(2008235)。容易形成稳定的意见。随着网络的繁荣,刑事司法活动更多地进入网络大众的视野,网络舆论借助于传统与现代媒体平台的传递信息功能。由于网络媒体的信息传递功能快速与直接,因而网络舆论的波及效应也很广泛。在公共领域中,形成“刑事司法—媒体—网络舆论”的运行模式。当网络舆论演变为公众舆论时,网络民众对刑事司法的判断与评价是民主的、积极的、稳定的,因而司法主体在决策时应重视其价值,并适当回应网络民众的诉求以防决策意见不能体现他们的愿望而可能带来的风险。当网络舆论发展为非公众舆论或人为的公众舆论时,网络民众对刑事司法的判断与评价可能是非民主的、消极的、不稳定的,因而司法主体在决策时需慎重对待,防止其肆意扩大对司法决策产生不当影响。网络舆论是否为公众舆论,都将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形成“网络舆论—媒体—刑事司法”的运行模式。可见,网络舆论与刑事司法关系并非单向的和静态的,是互为作用和动态的。在互动关系中,任何一方都是在假定为理性经济人角色的情形下,在公共领域中的交流都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在自身内部同样存在着利益博弈关系。因此,双方外部及内部的经济分析就成为优化二者作用的重要方式。对网络舆论来讲,网络大众的集体行动具有凝聚力是经济性的选择;对刑事司法活动而言,充分科学的、民主的司法决策机制的构建与运行是经济性的选择。当二者相遇面临利益博弈时,刑事司法主体放低理性的姿态,网络大众收敛感性的冲动,主张平等话语功能可能是二者良性互动产生最佳经济性的选择。

2011-08-15;

2011-09-20

贺小军(1977-),男,湖南省衡南县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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