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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的价值
——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

2011-04-08夏少敏王凤斌

关键词:福祉中心主义权利

夏少敏 王凤斌

环境法治的价值
——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

夏少敏 王凤斌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需求的增长,人类和自然界的矛盾日益严峻。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解决紧迫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异常尖锐的矛盾,实施环境法治成为必选。实际上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在环境法治中协调人类福祉和自然权利的关系,从而实现人类福祉和自然权利的有机统一。

环境法治;自然权利;人类福祉;生态主义

在一个价值仅仅显现为人的需要的世界中,人们将很难发现这个世界本身的意义,当我们完全以一种彻头彻尾的工具主义态度看待人工产品或自然资源时,我们也很难把意义赋予这个世界。我们需要栖息在一个有意义的世界中。[1]

——罗尔斯顿

一 环境问题

1.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我们说人类环境时,这人类环境既指环绕人类的那些情况、条件,同时也是把人类裹在其中的。没有人类就没有人类环境,没有人类环境也就没有人类。人类与人类环境一起产生,一起发展变化。因此可以作出这样的两个基本判断:其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其二,人类是环境的创造者。

地球经过几十亿年的发展变化,形成了可供生命存在的自然界,随着生命的不断进化,在地球上形成了人类存在的条件即人类环境出现了人类。人类是人类环境的产物,人类与人类环境是不可分离的,因而一切为了人类而为的设计和改造,都应当同时是为了人类环境进行的,都应当是有利于人类环境的。

人类是万物之灵,他有能力改造自己的环境,使环境适合人类的需求。而人类需求的改变和提高推动了人类不断地进行创造或改造环境的活动。这种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一般来说是积极的。因为人类的目的是使自己生活得更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类的利益和福祉;但也可能是消极的,因为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满足的活动中常常是伴随着对资源的掠夺、对环境的破坏。

2.环境问题。

(1)概念:环境问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界自身的原因而引起的环境质量、资源状况发生的不利于生态平衡的变化,并由此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情况。如火山爆发、洪水泛滥等。狭义的环境问题指次生环境问题,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并由此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情况。环境法治研究和关注的是次生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集中表现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生态失衡。

(2)环境问题的演变: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同步的。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主要限于因人类聚居、人口增加所引起的局部地区生物资源特别是作为食物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减少。随着生产的发展、城市的建立,是伴随着砍伐森林、毁坏草原进行的,引起了区域性环境破坏。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在自然资源环境问题进一步严重的情况下,又增加了环境污染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后,现代环境问题引起全区性环境危机,最为严重的是: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生态破坏等。因此环境保护迫在眉睫。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工程技术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现在法律一渗入到世界的各个领域,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建设法治国家,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因此实行环境法治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必不可少的。

二 环境法治的理论基础

1.中国古代的环境思想。

(1)图腾崇拜体现的环境思想。中国地域广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并由此繁衍和栖息着多种多样的生物。中国先民那时由于生产力的不发达和文化知识的缺乏,中国先民在生活中对自然的恩赐产生了感激之情,当然也是对大自然力量的敬畏。现在很多地方仍保留着古代先民的一些风俗传统认为:万物皆有灵性,如在固定的节日祭拜山神、水神、河神等诸神灵。而且传说中女娲是人面蛇神,女娲为拯救人类而在民间有女娲补天的故事广为流传。这一切都体现了天人合一的思想。

(2)《周易》中的环境思想。《周易》小畜卦第九《象》曰:既雨既处,德积载也。意思是该下雨的时候就下雨,该停雨的时候就停雨,这是因为人们又至高无上的道德能够在无的缘故。[2]

(3)道家的环境生态思想:老子曰:天下之至柔,驰骋于天下之至坚。无有入于无间,吾是以知无为之有益也。不言之教,无为之益,天下希能及之矣!即天下万物为从柔弱的胚胎开始的发展之物,一匹柔弱的马驹长大了能驰骋于天下。万物生长在广阔的大地上无孔不入。各有一席之地,所以说人类不要干扰破坏宁静的万物生存环境是有益的。天下只有道能够在自己的行动中做到不破坏万物的生态环境,是各种生物在宁静的环境中顺利繁衍发展。老子主张无为思想,无为指有所为,有所不为。无为联系到生物的生长发展当然是不要拔苗助长,不要干扰生物的自然生长,不要破坏生物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3]

(4)儒家的环境保护思想:《论语·述而》说: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指孔子捕鱼用钓竿而不用网,用带生丝的箭射鸟却不射杀宿巢的鸟,同时孔子提出乐山乐水的命题[4]。

2.现代可持续发展的环保思想。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基于现代工业文明造成的负面效应——对生态平衡的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即生态环境危机提出来的。我国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包括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以上的理论和思想充分肯定了自然万物的价值,要求人类关注自然,尊重大自然的权利把人类和自然视为一个整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三 法治价值的继承和发展——环境法治价值的自然权利保护和人类福祉的实现

1.何为法治。

(1)法治的含义:虽然现代社会各个国家法治建设进行得如火如荼,但早在古希腊时期法治的萌芽就已经出现了。虽然柏拉图积极提倡国家应实行哲学王的统治,建设一个人人平等的理想国,但到了后期柏拉图充分认识到了人性恶的一面,使他认识到建设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只不过是梦想中的乌托邦,他也不得不承认用法律来统治,建设法治国家是第二等好国家。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展了柏拉图的思想,提出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5]现在的法治理念仍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理念的范围,至今仍是法学家们追本溯源的精神家园。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提出的法治包括三点:A,人民非依法定程序并由普通法院证明其违法,否则不能遭受财产和人身方面的不利处罚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一个英国人不论地位或阶级,均在普通法律之下,均受普通法院的管辖C英宪是英国各级法院由涉及私人权利的个案判决所得之结果,即英宪是法院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保障人权的来源。同时法治的两个向度是人民应受法律的统治并遵守他;法律应当可以指引人们的行为。[6]现在我国法学界对法治的一致观点是: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为基本特征的、依法办事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7]

(2)法治的价值内容:法治的价值体现的是法治的应然性,即实行法治对法治主体的积极意义。法治价值内容简单说来包括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法治的实体价值是由法治所决定的法律在目的和后果上应遵循的社会原则。包括权力的合理位置、自由与法律、权利与义务;[8]本文涉及的环境法治价值只是法治中应包括的实体价值,因此暂不提及形式价值。

2.环境法治对法治价值的继承和发展。

(1)环境法治的概念之我见:虽然从古代就有了环境保护的思想,但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及人口的不断增长,人类为了生存的需要不得不断向自然索取;在满足了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的情况下由于人类欲望的无止境,特别是受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他认为:“人生的规律就是避苦求乐,任何个人行为以及所有的社会现象,无一例外地服从这条规律。避苦求乐是人生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思想和行为,是整个人生的目的。”[9]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近现代功利主义认为:社会和政府应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随着人类欲望的不断满足和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自然生态环境问题也迫在眉睫了。以往的所有法律和其他制度知识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的王国只是固守了人类社会关系的领域,漠视了自然的紊乱,如果人类及早地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时采取相关有效的法律措施,或许今天自然与人类的关系就不会如此紧张,因此可以说是制度文明本身的问题。所以说要对现在在法律帝国中取得话语霸权的法治进行修正,即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以和谐为前提与目标、以实现人类最大福祉和保护自然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有序状态。

由于人类的活动造成了人祸天灾,人类受到了自然的惩罚,人类开始反思科技进步了、物质文明提高了,是不是人类的制度文明出现了真空地带?现代社会法律已成为处理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面对急迫的自然问题人类开始尝试以法律手段来调整,通过直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处于和谐有序状态,最终实现保护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最大化。环境法治作为法治整体中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认为环境法治的概念应是:与极端人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立的,以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为前提,最终实现自然权利的保障和人类的最大幸福的行为方式和有序状态。

(2)环境法治对以往法治价值理念的继承和发展。

继承:前文已提到传统法治价值包括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在实体价值中包括权力的合理位置,自由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环境法治中的人类福祉首先包含着人的自由。只要确保人享有充分的自由,才能为人的幸福奠定基础,人的自由是人的福祉的前提,人的福祉是自由的目标。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人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享有真正的自由,如果一个人的自由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势必侵犯他人的自由,也就是一个自由的增长,就意味着另一个自由的消减;其次,人享有充分的权利是人的福祉的重要内容,然而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一个人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对其他主体的义务,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所以人类福祉包含着传统法治价值理念中自由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环境法治的价值是对以往法治价值理念的继承。

发展:以前法学界认为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的帝国之内不会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人类认为权利只是人享有的专利,自然界不具有享有权利的资格,甚至认为自然界对人类只是承担义务这种权利的属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造成了传统法学中对自然权利的漠视和空白,现代环境法的出现使自然界出现了黎明的曙光。从而使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进入法律调整领域,引起了人类的高度关注,从而对自然界注入了人性关怀。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理由蔡守秋先生给与了明确的解释: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是由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这种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次,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原因是环境资源法律是调整人们环境行为的行为准则。再次,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人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还有,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是因为在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共容、密不可分的关系。[10]一切进入法律调整对象的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都应该是对等的,因此人在向自然索取财富的同时应保护自然,保障自然的良性循环和发展,自然也享有受人类保护的权利。所以说,环境法治中应充分重视对自然权利的保护,不能仅把自然作为义务主体而忽视了其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环境法治对传统法治再加之层面上突破了以人为权力中心的范式,增加了自然的权利。环境法治注重保护自然权利从中可以看出由人类为自然立法向自然为人类立法的转变。

四 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的博弈和皈依

1.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的博弈。通过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相互冲突来反映。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认为人是宇宙中唯一拥有理性的存在物,这种理性使人自在地就是一种目的,自在地具有内在价值,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人是价值主体,自然界中的一切其他存在物由于不具备理性,属于价值客体,是实现人类目的的工具。针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自然中心主义者对其进行了批判,我国伦理学者雷毅总结为五个方面:

(1)人类中心主义在经验上站不住脚。他把人类看成是宇宙的中心,这一点已被科学证明是错误的,我们既不是宇宙的中心,也不是在生物学上与其它生物无关。

(2)人类中心主义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逻辑是征服与控制自然,这种观念已经造成了当今的严重的生态危机。

(3)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在逻辑上不一致。人类中心主义把人具有的某些特征作为有权获得道德关怀的依据,是一种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标准。

(4)人类中心主义在道德上是可以拒斥的。历史上道德的进步过程是一个道德关怀对象不断扩大的过程,那种把道德关怀的范围固定在人类这一物种界限内的做法是缺乏历史眼光的。

(5)人类中心主义与明智的开放性理论不和谐。[11]我们认为还有一点即第六点:人类中心主义只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而忽视后代人的利益,只是追求当代人物质财富的增加,没有给后代人留下充足的自然资源实现后代人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忽视了代际公平。

自然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应以自然利益为中心,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活包括在自然系统之中,为此,不仅要承认人是目的,而且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是目的;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具有内在价值,也是价值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中心主义的批判:自然中心主义企图通过放弃人类的主体地位来求得人与自然的和谐;主张自然生态的价值高于人类的价值,自然生态成为价值主体和伦理主体,要求人类为了自然生态平衡而放弃自己的主体地位,放弃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这就走进了为保护自然而保护自然的误区。

2.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的皈依——生态主义。作为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博弈反映的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前者要求将自然界作为价值主体予以承认,并尊重和承认它的权利,反映了人类对生态自然依存性的高度重视,有可取之处。后者认为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人类为中心,生态危机说到底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危机,为此协调好人与人之间在改造和利用自然环境时的关系,就足以解决环境危机,也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应看到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所有生物都是大自然系统不可或缺的,都有自身内在价值,都是相互依存而存在的,忽视或强调任何一部分都会对生命空间的和谐秩序造成破坏,因此应该坚持人类和自然万物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即生态主义。

所谓生态主义,指尊重生态自然的思想。其强调,人类在求得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应尊重大自然,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同时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属于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所享有的共有财产。当代人只是作为后代人的环境资源的托管者,为后代人保存可供其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12]由此可见,生态主义理论很好地把自然与人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有机协调起来,既保护自然环境又保障人类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发展又可实现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真正实现了环境良好、经济发展、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局面,即实现了保护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的有机统一。因此环境资源法律的立项、制定、实施、修改及环境法治的实现应以生态主义为指导思想,从而实现环境法治价值的自然权利和人类福祉的协调发展。

[1][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3]张冬生,张晓涪.周易老子现代解读[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1版.

[4]朱贻庭.儒家文化与和谐社会[M].学林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高书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6]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7]卓泽渊.法治泛论[M].法律出版社,2001.

[8]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版.

[9][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2月第1版.

[10]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1]曹孟勤.人性与自然:生态伦理哲学基础反思[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12]陈泉生,等.环境法学基本理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Value of Governing Environmental by Law —— Natural Rights and Human Well-being

Xia Shaomin Wang Fengbi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human needs,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In the context of building a rule of law society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it is imperative for us to resolve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environment.In fact,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nature is to coordinate the natural rights with human well-being.

governed the environmental by law;natural rights;human well-being;Ecologicalism

D920.0

A

1672-6758( 2011) 07-0047-3

夏少敏,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杭州。研究方向:金融法、环境法的教学与研究。邮政编码:311300王凤斌,在读硕士,浙江农林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浙江·杭州。邮政编码:311300

Class No.:D920.0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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