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对策
2011-04-08李林香张丽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经济
李林香 张丽
民族地区经济立法的困境与对策
李林香 张丽
加强民族地区经济立法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系,推进民族地区依法治区进程,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通过探讨与分析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立法的困境与不足,就经济立法的概念、依据、质量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民族地区;经济立法;困境与对策
我国2001年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2005年颁布施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后,五大民族地区的经济立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大量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经济立法的具体规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仅有16项,有关民族地区经济立法的只占3项,分别散见于199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的决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和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的决议》[1],民族地区在具体的经济立法进程中,尚存在着很多立法困境与不足。
一 民族地区经济立法的困境
1.立法概念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但目前理论界尚未严格区分经济立法与经济法立法,把两者直接或间接简单混同、替代或模糊使用,而没有注意到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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