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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时代热点新闻的法律保护以美国热点新闻不当使用案例为鉴

2011-04-03桑清圆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12期
关键词:信息

文 / 桑清圆

一、现象及问题

新闻与其他信息的差别在于其即时性,无论是时政新闻、体育新闻还是娱乐新闻,“新”是其唯一价值所在。新闻事件越重大、关注的人越多,新闻机构就越愿意花金钱花人力去调查以获取关于该事件的最新信息,而一旦获取了新信息,新闻机构当然不愿意竞争对手共享其通过努力获得的信息,在新闻还具有新鲜性的时候,就将该信息同时或几乎同时对外发布,抢夺客户资源。从社会效果来说,尽管无论新闻来自哪家机构,公众都能得到他们想知道的最新信息,似乎某些新闻机构不劳而获的行为不会对公众利益有什么影响。但是,如果这种不公平竞争长久发展下去,花费了重金和大量人力独立获取新闻信息的机构将由于无法获得应得的回报而丧失继续投入的动力,甚至因为入不敷出而退出新闻行业,此时,那些寄生于这些机构、靠不当利用这些其新闻而获利的机构也将因为失去了新闻来源而无法生存。新闻行业的崩塌将最终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此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时代的到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为相比传统媒体的复制传播,通过新技术复制并传播信息要容易许多,而且利用他人新闻者可以做到与新闻原始所有者几乎同时发布新闻。

所以,国家应当对独立获得并提供热点新闻的机构提供保护,使他们免受不正当竞争者的伤害。然而,在著作权法已经为文字作品的表达提供了保护的情况下,进一步为文字中所含的信息提供保护,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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