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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期司法运作实态之管窥——以何孝子案为例

2011-04-01张涛刘长江

张 涛 刘 长 江

(四川文理学院 社会科学系,四川 达州 635000)

明代中期司法运作实态之管窥
——以何孝子案为例

张 涛 刘 长 江

(四川文理学院 社会科学系,四川 达州 635000)

何孝子案是发生于明弘治朝的血亲复仇案。就该案自身而言,其诸多细节影响着判决的走向;从司法运作角度论,案件暴露了在高度强化的皇权体制下司法运作模式存在的诸多弊端。该案从案牍材料变为道德教材,则体现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律文化。

复仇;司法运作;皇权制度;明代

自战国秦汉以降,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法政体制”逐步形成,至明代趋于完善。尤其是在明王朝皇权高度强化的历史背景下,其法政体制的架构、运作、功能等问题都颇具研究价值。目前已有学者在制度层面对明代法政体制的权力分配和实际功能进行了研究[1](109-114)。但学界关于明代法政体制实际运作情况的考察相对较少,特别是以个案分析为路径的司法运作实态研究更为鲜见。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以发生在明弘治年间的血亲复仇案“何孝子案”为标本,对明代中期的司法运作状况作简单地考察,抛砖引玉,祈教方家。

一、何竞复仇案之梗概

何竞,字邦植,萧山人,其为父报仇之举皆起于乃父何舜宾与时任知县邹鲁之仇隙。据《明孝宗实录》记载,何舜宾曾为监察御史,后坐事谪戍广西庆远卫,遇赦归乡,其在乡中尤喜参与讼事,“招权取赂,持吏短长,纵横县中”。邹鲁亦曾为监察御史,后坐罪贬宁羌卫,后稍迁萧山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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