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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之责任承担方法探析

2011-04-01申莉萍

申莉萍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0031)

加害给付之责任承担方法探析

申莉萍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0031)

加害给付因其契约的瑕疵履行同时造成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之损害。如何在传统民法的侵权和违约二元救济体系下给受害人以全面、公平的救济,一直是困扰各国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难题。本文仅从责任承担方法的角度为加害给付情况下的损害救济提供一条思路。

加害给付;责任承担方法;责任竞合;责任聚合

加害给付系指债务人因其不当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因订立契约(条约)所产生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被视为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制定法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在加害给付情况下,我国现行法是按责任竞合的规则来处理的,债权人只能就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择一行使请求权。但另一方面,按照民法的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提供补救,而不能仅仅只是对一部分损失提供补偿,因为只有完全赔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对此,在法理上和法律适用上将作何解决呢?我们先对加害给付理论本身进行探源。

一、加害给付理论探源

(一)德国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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