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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3-31黎东升长江大学经济学院湖北荆州434025

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 2011年18期
关键词:互助社社员贷款

谢 云,黎东升 (长江大学经济学院,湖北荆州434025)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 [2006]90号),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农村资金互助社 (下称 “互助社”)由于扎根农村社区服务的特点和独特的运行机制,一度被认为是最贴近农民需求的金融组织。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37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经银监会批准正式成立。在它们的示范效应下,也相应有一些自发的、未经批准的民间资金互助社在运作。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如何解决,一度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

1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生存和发展的优势

1.1 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现实经济中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会引起信息不对称现象。凡是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都会包含道德风险。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主要由本村农民组成。天然的血缘、地缘和人缘是维系中国传统小农社会人与人之间信任的重要纽带。村民之间彼此熟悉,相互之间信息对称,资金互助社可以几乎无成本地充分掌握着贷款人的真实信息。同时,在注重人情的传统农村,农户一旦违约将在整个村落丧失信誉,这将有效降低 “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

1.2 提高了农民金融组织化程度

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与农民是2个利益主体,无法解决金融市场主体地位对称和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村金融的毛细血管,渗透到广阔的乡村和农户,是联结分散农户和商业银行的桥梁。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数量庞大的2亿多农户单位规模很小,信贷成本高,风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提高了农民金融组织化程度,由一家一户与外部市场主体交易转变为互助组织内部交易,再通过互助组织与外部市场主体交易,由此改变农户交易的弱势地位。

1.3 降低了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高低是影响交易能否进行的主要因素。广大农民分散的、小额零售的、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与商业银行的集中化的机构和管理不适应。农民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自愿组合在一起,互助合作。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组织形式正是由于合作精神和成员间的相互信任以及互助社丰富的信息资源,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农村资金互助社能使外部交易内部化,其低廉的管理费用和微不足道的信息费用刚好适应农民分散的、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1.4 解决了农户金融需求困难

农户贷款难、难贷款,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而互助社作为农民自发成立的金融组织,立足为社员服务。它将分散的小额资金集中起来,通过资金的余缺调剂,解决农民金融需求困难;它贴近农民,考虑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需要,融资手续简便,贷款时间灵活,融资成本低;它仅凭借款社员和担保社员的个人信用,不需抵押担保便可提供互助贷款,还制定差别利率和奖罚制度,鼓励社员尽可能地缩短贷款周期,社员借还款在村内完成,简便、快捷,有效弥补了边远贫困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和缺位。

2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不足

大部分农村资金互助社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都受到资金不足的困扰。根据银监会的规定,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于3个方面:一是吸收社员存款,二是接受社会捐赠,三是向其他银行机构借款,目前这3条路都不太通畅。首先,由于农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加入互助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贷款,这就导致其入股的金额相当有限,有贷款需求的社员占比却很大;其次,互助社规模小,宣传力度不够,有人评价它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有人担心它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合作基金会。如此备受争议的情况下很难吸引社会捐赠;最后,由于互助社是 “新生事物”,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健全,商业银行在面对互助社的融资需求时,都以没有总行的融资规定或银监会的监管认定为由在自身出现了流动性过剩的前提下,对互助社需要拆借资金却爱莫能助。

2.2 名分地位受困,政府监管尴尬

我国目前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实际上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在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后,按照银监会的新规则组建的拿到金融许可证的正式金融组织。另一种是在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约束条件下,农村自发创新的尚未拿到金融许可证的并在政府监管之外的非正规金融组织。由于现行审批手续较为复杂繁琐,准入门槛较高,所以许多资金互助社属于第二种形式,即没有拿到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从而缺乏合法的身份。农村信用社背弃合作制原则实行商业化改革,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倒闭和被取缔,导致目前政府对于互助社的监管难以把握,出现了尴尬局面。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超过10人以上的出资人发起设立的资金互助社,各项培育它成长的政策和法规仍不健全,过度干预会导致失去满足农民金融服务的内在动力。任其发展则可能导致农村金融风险加大。对于银行监管部门来说,由于互助社是 “新生事物”,对其监管的职权、范围和程度等都没有现成的规定可遵循,监管严了,遏制其发展,监管松了,又容易滋生道德风险。

2.3 组建成本大,利益驱动显著

政府部门出于控制风险要求,对于资金互助社这种微型金融机构的成立实施繁杂、严格的审批程序,用近乎现代化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来实施操作,如配备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造成互助社的组建成本的加大。许多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开业时股本刚刚达到村级互助社开业股本10万元的门槛,在没有外部资源输入的情况下,筹备开业和基础设施花去了大部分股金,开业初期用于信贷的资金就所剩无己,一度陷入资金瓶颈。由于国家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政策不太明显,尚未建立起很好的融通资金的渠道,导致互助社利益面前诱惑难挡,有强烈的自我发展冲动,想做全能银行。认为规模大则实力强,可以寻求更多的外部资源输入,来覆盖因超越传统社区范围和因正规化达到合规要求而新增的部分成本。但是机构越大,越不利于针对那些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更有甚者,有的互助社实行商业化经营,逐利明显,没办多久就开始想跳出社员的圈子出去拉存款,甚至准备给企业放款,慢慢脱离为社员和农村服务,背离微型合作金融的发展定位[1]。

2.4 金融管理人才缺乏,风险防范能力不强

按照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金融管理机构需要专业的人才,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管理的,随着 “打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留守的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他们了解的金融知识不多。虽然一些互助社聘用从农村信用社退下来或以前在合作基金会工作过的财务人员,但仍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需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等金融管理人员,了解的财会和金融专业基础知识不扎实。在实际运营中,容易出现财务管理账目单一,没有设立总账、分账户,做不到很好的整合、分析,只是利用微机记录业务发生的流水账;甚至出现会计人员无 “会计证”上岗,看不懂财务报表,也不会做财务报表;还有的互助社没有专业会计,每月临时聘用一个会计帮忙做帐;互助社出现贷款发放回收不够规范,逾期贷款处理方式不够适当等问题,给互助社的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成为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3.1 放宽利率限制,拓展资金来源

为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银监会要求对其存贷款利率分别实行上下限管理。即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下限为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2]。其实这是不利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互助社属封闭经营,社员存款是其最可靠、最稳定的资金来源。相比农信社和农行来说,在存款利率相同的情况下,农民是不会把存款放到一家没有国家信用保证的机构里。而当地农民与小企业选择加入互助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贷款,再加上现有互助社基本上没有分红收益。因此,只有适当提高互助社存款利率上限,才能增强互助社的吸储能力,将农村社区资金直接留在农村,迅速拓展互助社的资金来源。贷款利率的下限,应执行其他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因为农民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可以接受的。这样即可以减少社会交易成本还可以有效打击农村地区高利贷猖獗问题。

3.2 放宽市场准入,规范发展

有的互助社发展已经具备很大的规模,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却仍然不能获得监管部门给予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农村资金互助的发展出现中央政府政策热、民间热、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冷的局面。可以降低门槛,通过规范,把农村各类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农村正规金融组织范畴,使其具有正规金融企业的法人地位。因此筹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把这些民间借贷活动纳入阳光操作,从地下到地上,由非正规到正规,由非法到合法。那些业已存在的资金互助社,他们的强烈要求就是要给予合法地位,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企业法人,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一切活动依法办理。逐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机构,完善理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与其它金融组织有同等的市场地位,有利于公开竞争。同时,借贷中发生一些纠纷,也可以利用司法手段来仲裁和解决。

3.3 政府政策扶持,优化信贷机制

考虑到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优势和先天较弱的资源获取能力,为增强互助社的放贷能力,缓解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应该给予特别的政策扶持。一方面,需要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的支持。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还应按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净额提供3至5倍的周转性铺底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除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费用支持外,还要设立财政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向商业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支持[3]。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构建一种 “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户”的信贷机制,向互助社提供流动性以解决贷款资金来源或满足临时性支付不足。即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将资金批发给资金互助社,再由资金互助社转贷给农户。互助社起中介作用,收取一定的佣金。这样可以解决商业银行与面广量小的小农资金需求对接过程中交易成本过高、信息不对称、银行难贷款农民贷款难等问题。

3.4 加强农村金融人才培训,实体经济促发展

人员素质问题是合作金融发展初期必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村很多优秀人才的学历并不高,但他们做民间放贷控制风险的能力很强,要相信农民的智慧和潜力。人员素质的提高短期内可以通过专业培训来解决。互助社的人员培训主要是对经营管理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金融和财会知识的专业培训,这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操作,省银监局牵头,省农信联社协助举办。培训内容可涉及金融业法律法规、银行基础知识、小额信贷实务、财会实务、筹建与开业准备等,主要是让发起人和相关人员掌握必备的银行业务基础知识和操作实务,交流筹建工作的经验,为筹建和开业做好准备。另外,繁荣的实体经济是互助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通过互助社把农村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大力发展当地的特色产业,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建立统一的 “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一条龙服务的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全体社员致富。形成农村金融和农村实体经济的结合,使农村经济产生内在鲜活血液,供给自身可持续发展所需资源。

[1]罗荷花,李明贤.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中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40-42.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J].中国人民银行文告,2008,(3):15-17.

[3]温铁军,刘海英,姜柏林.财政与行政资源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影响 [J].税务研究,2010,(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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