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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6-12-29王常君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34期
关键词:互助社存款金融服务

◎王常君

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王常君

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发展不断加快,相关的金融服务相对滞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出现添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盲点,并且为大中型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基础。但在现实中,资金互助社常常面临着资金短缺,而贷款需求旺盛的囧境,甚至有些资金互助社面临无法持续发展的境况。本文分析了黑龙江省互助社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现状

资产规模增长较快。资产是资金互助社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与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情况相比,农村资金互助社资产规模增长较快。2010年,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19亿,2014年增长到96亿,年均增长率为49.9%。同一时期,资金互助社资产总额由801万元增长到4234万元,增长4.29倍,年均增长51.66%。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资产的增长速度快于全省新型金融机构资产增长速度。

信贷规模增长。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信贷规模的稳步增长,弥补了传统金融的盲点,缓解了社员的信贷约束。2010年,全省资金互组社贷款余额为601万元,到2014年,贷款余额增长到2554万元,增长了3.25倍,年均增长43.58%。2010年至2014年黑龙江省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年均增长率为16.88%,资金互助社的增长情况远高于这一速度,这说明农村金融市场的刚性需求潜力巨大。2014年,资金互助社贷款不良率为0,充分发挥了互助社的优越性。

存款规模快速增长。存款是农村资金互助社重要的资金来源,2011年,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余额为413万元,发展到2014年,存款余额增长到2629万元,增长了5.37倍,年均增长58.87%。2010年至2014年,黑龙江省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年均增长率为10.72%,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速度不仅快于全省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增长速度,也快于资金互助社的资产和贷款的增长速度,这进一步说明,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旺盛,资金互助社的存在切实解决了农村金融发展不健全的问题。

黑龙江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9年第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黑龙江省成立,资产、存贷款规模快速增长,缓解了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滞的问题,但是黑龙江省资金互助社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机构数量增长缓慢,主要集中在南部平原地带。从资金互助社的地域分布来看,截止到2014年,黑龙江省拥有农村资金互助社6家,分别分布在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鹤岗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主要集中在黑龙江省的南部地区,这一地区主要为平原地带,农业发展水平较高,因此,对资金互助社的需求比较迫切,但是,北部林区的发展也同样面临着资金的困境,因此,这种不平衡的地域分布制约了全省经济协调发展。

融资的渠道闭塞,吸收存款困难。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渠道主要有四个来源:一是股金;二是社员的存款;三是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四是社会捐赠。资金互助社的宗旨是发挥合作共赢的优势,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并不是盈利。社员加入资金互助社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获得存款收益,二是获得贷款权利。目前,黑龙江省并没有支持资金互助社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因此,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也比较困难。

缺乏政策扶持,资金互助社发展缓慢。目前,黑龙江省没有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定地区特色的相关扶持政策,只有国家层面的扶持政策和法律法规,但是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业发展势必是重中之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会为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由于缺乏政府政策的引导,资金互助社发展处于不均衡和经营管理困难的困境中。

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建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继续执行目前对农村互助社的政策优惠。目前对资金互助社的支持政策保证了资金互助社的起步,但是这个起步阶段还没有顺利渡过,因此,这些政策还应继续实施以保障资金互助社顺利起步,如人民银行对资金互助社暂不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政策扶持,增加了资金互助社资金流动性,对于目前面临资金短缺的资金互助社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政策优惠。而资金互助社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政策,使资金互助社获得了贷款利率低的这样一个竞争优势,使其在同业中获得比较优势,能够吸引更多的社员参与到合作互助的模式中来。

创新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扶持方式。一是设置贷款利率政策补贴机制,黑龙江省可以在贷款利率上对农户给予的贷款利息减免或补贴,这将进一步刺激资金互助社的快速发展;二是减免资金互助社的税收负担,从而降低运营成本,资金互助社运营成本下降会使资金互助社的收益提高,并以股利的形式分给社员,进一步提高其存款的积极性。黑龙江省还可以根据发展的需求制定相关的特色扶持政策,保证资金互助社实现跨越式发展。

拓展融资渠道

开展资金互助社再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业务,鼓励大中型金融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向资金互助社提供拆借资金,并支持、监督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金融债券、票据,以拓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渠道。

建立大中型金融机构向资金互助社批发资金的机制。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网点深入农村,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信息优势,但却面临着资金匮乏,融资困难的问题,而大中型金融机构资金充裕,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网点覆盖范围的问题不能为某些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因此,资金互助社和大中型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彼此的优势发展批发资金的长效机制,既解决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短缺问题,也解决了金融服务的盲点。

完善保障措施

建立存贷款的保险制度。虽然资金互助社已经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中,但是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也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建立存贷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和降低坏账率,增强资金互助社的抗风险能力,有效避免个别农村资金互助社倒闭,以及由此引起的存款人信心下降和挤兑的现象。

提高经营者的管理水平。资金互助社经营者的管理水平是其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这直接影响运营的成本和业务的发展。首先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经营者的定期培训和竞争上岗的机制,提高其管理的水平;其次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金融定位,即微型金融服务业务,促进农村金融的完善,积极开展全方位的微型金融服务。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宏观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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