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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辩证关系研究

2011-03-31徐晓明李智姝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徐晓明,李智姝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12;2.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003)

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许可准入监管关注较多,中国多年的行政许可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许多行政许可机关已经认识到行政许可权范畴不仅包括许可准入监管环节,而且更包括行政许可准入以后的后续监管。尽管《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年检、撤销等一些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但笔者认为,这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治化目标相比还相差甚远。“从总体上看,与《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相比,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后续监管仍是薄弱环节。”[1]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治化进程之所以仍然处于当下这种徘徊不前的状态,笔者认为,这与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理论的混沌有着极大的关联。基于此,本文拟以行政许可权为研究切入点,对行政许可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之间所存在的辩证关系进行研究。

一、准入监管权与后续监管权之比较

“作为执法权的一种,行政许可权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即行政许可适用权和行政许可监管权。”[2]行政许可适用权指的是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而行政许可监督权指的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尽管行政许可准入监管权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都属于行政许可权的范畴,但由于这两项权力分属于行政许可的不同阶段。因此,这两项权力必然存在诸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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