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公有制林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及基本原则
2011-03-31包玉华颜士鹏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包玉华 颜士鹏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论非公有制林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内涵及基本原则
包玉华 颜士鹏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非公有制林业是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对于我国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及林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对非公有制林业进行管理,实现非公有制林业管理的法制化。非公有制林业管理的法律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活动颁布的与林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非公有制林业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和规制的措施总和。非公有制林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林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巨大的绿色宝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应的重要职责,做好林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非公有制林业得到迅猛发展。200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指出:“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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