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表间勾稽关系的比较分析
2011-03-29韩国薇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6期
韩国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其中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尽管会计报表要反映出这些勾稽关系是个基本常识,但是对报表使用者却很重要。不过,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重视这个问题。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同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几乎在大多数公司报告中都没有得到清楚的反映。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IAS7)《现金流量表》(1992年12月修订)第46条规定:“企业应揭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并应使呈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与在资产负债表中报告的同一项目的金额之间能够对照。”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该《规则》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遵守了该《规则》第十二条的要求,根据本公司的情况,披露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同时,反映出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反映资产负债表与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即主表披露、附注披露、主表和附注结合披露。目前我国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附注披露方式间接反映两表的勾稽关系,特别是现金等价物内容较为复杂的银行业公司。这种披露方式可用图示1表示:

图示2 民生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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