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惩处·惩罚·惩戒——从咬文嚼字视角解析一教育案例
2011-03-18张遵融
天津教育 2011年10期
■张 菁 张遵融
最近,听昔日的一位同人讲到一个曾引起诸多德育工作者热议的教育案例:某校,一名学生课堂上“捣乱”,以致教学无法进行,无奈,教师将该生请出教室,令其站在门外,时间一长,该生竟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对此,家长坚称这是体罚学生造成的后果,要求追究教师的责任并赔偿损失,一时,校内掀起轩然大波。
德育工作者对此臧否不一。有人认为,教师的行为实属体罚(罚站)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或儿童施实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这位教师理应承担责任。此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规定:“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人却认为,《中学班主任工作的暂行规定》:“教师应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奖”与“惩”均是教育手段,不是说“不会惩罚的教师是尴尬的教师”嘛,所以这位教师行为并无不当;有人认为,该教师此举完全是维护全班学生利益,符合面向全体的教育原则。让“捣乱”学生在室外呆会儿,不算体罚……
综观争议,看来持反方意见者持之有故。其实,笔者认为是其对论据中的几个关键词(语)理解失之片面。那么,何谓“奖惩”?《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释义为:“奖励和惩罚。”《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释义为:“奖励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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