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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合群保险业务研究

2011-03-18甘红星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华安合群寿险

陈 铃,甘红星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华安合群保险业务研究

陈 铃,甘红星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200444)

华安合群保寿公司是民国时期经营规模最大、业绩最好、专营寿险业务的华资保险公司。华安合群历经民国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及新中国,一路风雨,历经沧桑,见证了近代华商寿险业的艰难发展,同时也见证了民族资本的兴起。以华安合群的成立、国内外保险区域的拓展以及其保险业务的开展为脉络,试图呈现出这家民国时期知名保险公司的真实发展面貌,以及带给当下的现实意义。

华安合群;保险;华商

一、华安合群的成立

华安合群是在1912年报由上海总商会转请工商部注册,工商部就华安申请注册给予同意并批文:查人寿保险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极为重要,近年通商口岸外人所设此项公司栉比林立,利权外溢,亟应挽回,兹该公司广集巨资,首先倡设寿险利民,…应准立案。[1]得到工商部的同意后,华安合群集全体华股计资本规银一百万两,先收二十万两,又美金廿五万元,先收五万元,将原有之华安人寿保险公司归并办理,定名曰华安合群保寿有限公司,设于上海黄埔滩公家花园对门三十七号大洋房内。[2]143-144其选择上海这一“中国资本主义现代化的一面特别显眼的橱窗”无疑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3]4在公司中,黎元洪任公司名誉董事,冯国璋任董事,吕岳泉任总经理。[2]144在人员任用上,由于当时我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特聘英人郁赐为总理,并仿照西方大保寿公司成例,聘英人第弗礼为总稽核员兼秘书长,“该员等经验学识有声于时,一切内部营业办法及保寿公司各项章程审慎优厚,为中国公司向日未有。”[4]本身人才的缺乏往往会产生对外商的依赖性,洋员常据此进行敲诈勒索,显示出民族寿险业发展中的不易。

二、国内外保险区域的拓展

保险业务的开展往往受到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而保险公司为保持营业额的稳定通常会在各地设分公司。保寿业不求能获得一地方之全部营业,而在求业务之能遍及各地,从而能随各地社会政治、经济、道德之消长,实现机会的均衡,如某一地有影响时,对于整个公司可以不致动摇其信用。此外,多地域营业可有效分散风险。[5]181因为保险的原理是大数法则,覆盖面越大,风险就越分散,就越能在发挥经济补偿功能的前提下取得自身的经济效益。[6]5华安合群保寿在成立后就注意营业地域设立的广泛性。在总公司于上海建立后,在国内外广设分公司。

(一)国内各地开设情况

华安合群在上海设立总公司后,便在国内各地遍设分公司。1912年华安合群一位董事为在镇江开设分公司,极力谋取当地权贵商贾的支持,其在文告中称“鄙人承公司董事委派,来镇赞助魏君,与诸公握手。诸公为巨宦或为大商,均与本公司有关系者。兹鄙人请将保寿事务先为陈说,然后及于本公司各事。诸君明达,想必出一片热诚而赞成之”并陈明保寿业的利处“保寿一道,并能使人于平时积铢累寸,储蓄于不知不觉之间,而于卫生上尤有裨益,使人知吾身苟能长寿,则享受保险利益,且无穷期。”[7]以此来获得支持。汉口分公司也于1912年开设,地点设于英租界太平街,即特三区江汉路,经理邱良荣,会计周子奇。1914年,开封分公司成立,总经理为谢选卿。1921年两广分公司成立,初设于广州市靖海路。1926年在国内经理处已达161处。1933年华安合群还欲在南昌开设分公司并向江西省建设厅呈文:为推广营业,提倡社会储蓄起见,特于本市塔子桥六号设立南昌经理处,聘请考于为经理。除函复总公司,即日着手筹备一切外,理应呈请钧厅准予注册备案,以便营业。[8]对此,江西省建设厅第五九二一号批文:该总公司尝设在中华民国境内,应由代表公司之董事备具呈请书二分,随缴执照费银十元,印花税银一元,一并呈厅核实及转呈实业部令到厅。[8]1934年华安合群保寿公司于北平东单二条胡同二十一号地方添设支店,并将申请登记事项详细载明及随缴执照费银十元,印花税银一元一并呈于北平社会局。1939年在昆明设立支店,并随缴执照费国币十元、印花税国币四元。1944年华安向保险监理局申请在苏州开设分公司,计附支店执照费国币一百元。从华安合群的国内营业网络来看,除青海、西藏、外蒙古等偏僻地区外,其他各省均设立分公司。[9]218

(二)南洋各地开设及拓展情况

近代中国保险市场由于有大量资本实力雄厚的外商保险公司充斥,而且他们还拥有各种特权,保险费率的制定,都操纵在英商之手。[10]64在华商保险公司兴起后,其所面临的竞争与压力可想而知。因而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扩展国外保险业务是华商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最早在海外设立保险机构的是保险招商局,其于1876年在日本长崎、神户、广裕、隆内经营保险事务。1909年,华通保险公司在小吕宋、爪哇、婆罗洲一代设立分支机构。[10]80

华安合群在成立后也同样面临激烈的竞争,因而在一开始就注意拓展海外业务。1914年华安合群在南洋新加坡等地区开设业务,但由于国内人才缺乏,所以只得聘用洋员。[11]华安合群保寿公司还欲在小吕宋开办业务,派其总司理郁赐君偕同营业总主任吕岳泉到马尼拉,但因为人地生疏,故向马尼拉商会致函希望得到协助并要求当地官方给予保护。[12]1925年,华安合群为推广国外营业,将南洋群岛划入营业区域,先从荷属东印度入手在爪哇之巴达维亚等处次第设立分公司,并以郭天如君为总经理。1926年华安合群保寿股份有限公司欲在泰国设立分公司,并聘用林子坚为分公司经理。[13]

华安合群还欲在香港开设业务,然而在香港开设业务却并不是一帆风顺的。1938年吕岳泉曾报告称“鉴于战后国内营业低落,亟思向外发展。当以香港一埠,离沪较近,且近以地位关系,人口紧密,拟在该埠图发展。”[14]然而杜月笙却认为“欧洲风云正紧,如一旦有事,港埠将沦为孤岛,认为港埠暂时不宜进行。同时征询港方其他友好意见,亦以港埠人口突增是由于国内战事而来,尚非正常之繁盛现象,以不做为佳。”[14]故而在香港注册一事只得暂缓。

随着二三十年代国内战争的进行以及日本侵华的日益深入,国内市场备受影响,为保持营业额的稳定,华安更是积极地向南洋地区推展业务。1937年华安合群董事会报道关于派郁赐赴南洋推展营业事时就谈及战争的进行是向南洋推展业务的重要缘由:迨中日战争爆发,国内各地新生意均蒙影响,但南洋生意并未稍衰。目击此种情势,即拟向南积极推展。然而中国、太平等保险公司已经纷纷派员南下。尽管竞争激烈,但华安合群在南洋等地已有一定基础,所以决定在南洋地区积极推展业务。[15]

而南洋地区的有利条件是吸引华安合群保寿公司的另一因素。1937年董事会报道称:庇能即槟榔屿有小香港之称,新加坡系一无关税之通商口岸,为南洋各岛之商业中心,以上两埠均系英属。……庇能居民有十六万人,华侨占其十二万;新加坡居民约五十一万,而华侨约占三十七万,惟富商大贾亦不少。[15]雷麦也说“海外华侨的人数,一九零二年以来的数字,通常在七百万至九百万之间。最低的估计,是吴景超的估计,他说1926年海外华侨总数约计五百七十万人,海外华侨最大的侨居地是英属马来半岛、荷属东印度、法属印度支那菲律宾及美国。”“凡是华侨所到的地方,中国人在经济上都有高度的成功,在英属马来半岛,他们是当地最富的团体,且为工商界的领袖。”[16]183-184事实上,鉴于南洋各地富商华侨较多等有利因素,早在1921年华安合群总司理郁赐就呼吁“国内南部北部与菲列滨南洋各岛,凡有华侨富商及可伸张营业之各地,宜速推广”。[17]

国内战争的不利因素和南洋的有利条件的双重推动是华安合群不间断的向南洋地区扩展的重要原因。南洋等地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战争而造成的国内市场营业额的减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南洋各地市场的开拓,有利于吸收当地富有华侨及商人投保甚至入股,增加了公司的有效保额,增强了公司的实力。

三、多种保险业务的开展

由于投保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当保险企业提供的险种能满足其需求时,投保人才会做出投保行为。因而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需求,设计出不同的险种及保险条款,以便在最大限度内满足大多数投保人的需要。[18]15另一方面,多类型的险种有利于风险的分散。王绪瑾指出: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应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即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坚持经营业务的多样化,利用不同险种的风险组合来达到部分抵消是保险风险分散的重要内容。[19]181蓝松也指出扩大业务范围,避免危险集中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20]217

(一)多种人寿险业务的开展

华安合群在国内外建立广泛的营业地域网络后,开展多种营业类型,不仅为公司增加了多样性的收入,而且也为社会及家庭提供了多种类型的保障。

1912年在华安向政府申请立案的函件中就曾申请其营业事项含括:甲、各种生命保险,乙、房屋不动产业之火灾电毁,地震,巨风暴风,地陷,爆炸,窃盗等各种保险。丙、水面各种保险;丁、意外事变各种保险;戊、除普通保险外,按照律法,凡在他公司已经保险者并可在本公司复保,已办理各种按年领款之终身保险及其他各种为普通保险公司所已行或未行之保险法格;庚、凡他公司行号或个人所经营之事业其宗旨法与本公司相同或者有一部分相同者,本公司得出资购买之;辛、购置本国或外国各处各项地产,无论其租地章程如何,本公司一经购买即享有应有权利,并得转行出售,其章程办法由董事会临时酌夺”[21]其中不仅仅涉及人寿险,还包括各种财产险。当然作为保寿公司,最主要的还是经营人寿险。

对于人寿险的经营范围,华安合群在历年章程中多有述及。如1919年的公司章程将人寿险范围列为资富保寿、大富保寿、教育年金保寿、婚嫁立业保寿、幼孩存银保寿和别种保寿。1930年公司章程中所列举的保寿品种依次为:资富保寿、终身保寿、教育年金保寿、婚嫁立业保寿和别种保寿。所谓资富保寿,“为人人应保之第一种保寿,投保之后,于人生年老及不幸而身故后之家计均可富足有余。保寿期内,保寿人若生不测,公司即将保款如数付给,名为赔款。倘期满无恙,则将保款发还。倘有利益,则照章加派”[22]。资富保寿的年限分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共5种。[23]所谓教育年金保寿即“以待家长之有心为其子女筹措求取高等学问之学费者投保”。大富保寿即“如保寿人生存至保单满期则亦领取保款以娱老境,倘有利益,亦照章加给,倘逢期内不测,亦有赔款以足家计而免孤寡于冻馁。”所谓婚嫁立业保寿,“或为男子娶妇或为女子嫁或为子女成家后立业之基本准备。”对于存银保寿,华安合群章程中规定“此项保寿倘保寿人于保寿单满期时尚存则保款归保寿人具领,但如保寿人期内身故则所有已缴之费概由本公司给还并偿常年简息三厘”。[22]

对于华安合群所经营人寿险种类,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类:甲、无限期缴费之终身保寿,此项保寿单必俟投保人故后方能具领保款,其保费应缴至投保人身故为止;乙、定期缴费之终身保寿;丙、普通保险,凡普通保险者,其保费是按照所保年期按年缴足,期内若有不测,即将保款如数赔偿,无庸再付保费。[22]

由此可见,华安合群保寿的营业类型是多样的,有利于风险的分散。但同时,由于保险企业本身是作为风险防范及补偿而存在的,因而,在经营时还应该进一步加强风险评估及相应的约束,从而为险种设计、保险营销提供保证,实现其最大利益。[24]5-6

(二)团体人寿险的开展

除了积极开展以上保险业务外,华安合群还积极发展一种特殊的人寿险业务——团体保寿业务。团体人寿保险是以团体为对象,以团体的所有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人寿保险。从保险经营的角度看,团体保险可以实现“批量”销售,扩展承保面,同时可降低经营费用,使得营销效率较高。

华安合群也积极开展团体寿险业务。为发展团体保寿业务,华安合群公司曾于1930年上书国民党政府工商部,请该部下文告知各机关办理团体保险,并要求在开展团体保寿业务时,准由纯粹华商之保寿公司承保。对于华安合群保寿公司提出的发展团体人寿险业务,实业部给予积极支持。工商部也认为其 “有提倡之责任”。国民政府行政院于1930年9月20日对其提议给予批准“呈悉所请系为调济国民经济,杜塞漏卮起见,应予照准”。[25]

对于团体保寿的开展,1919年华安合群 “除普通各种保寿均已次第举行外,并先行试办税务机关团体保寿及邮电机关团体保寿、劳工团体保寿等”[26]。鉴于团体保寿对劳资双方改善关系极为重要,从1926年起,华安合群特厘定团体保寿章程,保额由企业决定,保费由企业缴纳,如遇职工身故,即将赔款交由企业转给家属领取。[27]95此项业务开展后,商务印书馆等机构先后加入团体保寿。1930年7月15日,华安合群与商务印书馆签订团体寿险合同,“其保费规定一律全年每人大洋2.6元,每人保额为大洋200元。若保户在有效期内死亡,保险公司则交付赔款200元,由商务印书馆转交身故雇员家属收领”[2]233以上这些措施促进了公司业务的发展,营业蒸蒸日上。截至年底,又有家庭工业社、新闻报馆、上海内地自来水公司、光华火油公司加入。

(三)再保险业务的开展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

与外商相比,华商保险公司由于实力较弱,因而为增强自身实力,往往也采取分保的形式以抵制外商保险。如在1929年,上海联保、联泰、肈泰、羊城四家华商保险公司设立四行联合总经理处,并且各保险公司在保单上载明四联总经理处所受分保数额。1931年,另一家带有再保险机构性质的华商联合分保团即华商保险公司成立。1933年6月,由肈泰、华安水火、永宁、永安水火、先施保险置业、中国海上意外、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及宁绍商轮公司水火保险部8家发起的华商联合保险公司终于正式成立,并通过了公司章程。[10]82资本额为规银80万元,实收半数,国民党政府认官股5万元。[2]265并且其营业额不菲,据统计,1935年华商联合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2.8万余元,分保佣金则有0.7万余元。1936年该公司营业有了显著增长,保费收入已达约4.6万元,分保佣金也增为1.7万余元。[9]231

对于华商的再保险业务,政府也给予积极的支持。如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曾请求由华商承包盐运再保险,得到财政部批复“盐运再保险之分配并不限于重庆一隅,凡华商保险公司在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一日以前依法成立并在战时后方直接或间接经营盐运保险者,均能取得第一届盐运再保险之分配权益”。[28]

与其他华商保险公司一样,华安合群为承保较大保险业务以及获取其他公司分保佣金,也积极参与分保业务。如1937年6月华商保险公司组织联合分保团,接受巨额保险。华安合群即为发起组织人之一。此外,华安还与太平等大公司进行分保。在华安合群保寿公司总司理郁赐的一份信函中就曾谈到华安合群为承保巨额寿险业务、分担责任关系,曾与太平保险公司订有分保合同。凡华安合群承保之额较巨之寿险,可将一部分保于太平,而太平承保保额较巨之寿险,亦以一部分分保于华安合群。由于太平公司又与瑞士分保公司存在分保关系,所以华安和瑞士分保公司也建立了分保关系,从而建立了更为广泛的分保业务网络。通过分保一定程度上实实在在地增加了华安合群的收入,无疑对华安合群是极为有利的。

此外,华安合群还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一些特殊的业务,如1925年6月,华安合群为鼓励国人共为经济自立运动之合作特举办经济救国保寿业务。[2]1911926年4月,华安合群为解除现金在押运过程中遭抢劫之虞,举办送银员防护保险。[2]194

多种营业类型的开展以及团体人寿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开展,为华安合群增加了多渠道营业收入,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为公司经营其他领域的业务保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1961年12月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华安合群海外分公司出售给印尼为标志,曾经开创过中国近代寿险先河的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宣告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它留给后人的遗产还是值得思考与镜鉴的。在十九世纪的中国保险市场,外商保险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占据大半壁江山,华商保险公司则发展艰难,尤其是在寿险领域,华商实力更是薄弱。进入二十世纪后,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华安合群保寿公司成立,其充分利用各种内外条件,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多类型的业务,取得了不菲的营业成绩,在华商寿险市场占据重要地位,并对外商寿险形成了抵制。现今,中国保险企业已经重新起步,并向海外拓展。在此过程中,如何与外资竞争或合作,如何实现企业文化的国际化,依然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永恒主题。

[1]“华安合群保险公司关于向北洋政府工商部登记注册拟具取缔寿险公司法规说贴订定保户犯内乱罪不给赔款和申请派遣寿险学员等事项的函稿与批件”[Z].上档藏,1912:Q336-1-37.

[2]严鹏飞,李名炀,曹 圃.中国保险史志[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

[3]丁日初.上海近代经济史第一卷(1843-1894)[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华安合群保寿有限公司的成立向国务院申请立案的创办合同书”[Z].上档藏,1912:Q336-1-8-2。

[5]许谨良.保险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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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华安合群保寿公司赴通州镇江等地开设分公司时的演说词”[Z].上档藏,1912:Q336-1-11-51.

[8]“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就拟在南昌开设分公司事向江西省建设厅等部门的来往文书”[Z].上档藏,1933:Q336-1-44-1.

[9]赵兰亮.近代上海保险市场研究(1843-1937)[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10]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保险史[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11]“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就开展业务等事宜致南洋新加坡分公司及各埠的公函”[Z].上档藏,1914:Q336-1-11-47.

[12]“华安合群保寿有限公司关于开办小吕宋寿险业务之分公司一切之有关注册订约保证金成立董事会等的法律手续文件以及开业后有关业务进展情况的往来文件”[Z].上档藏,1920:Q336-1-138.

[13]“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关于在暹罗国设立分公司聘用分公司经理职的合同文书”[Z].上档藏,1926:Q336-1-298-129.

[14]“华安合群保寿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Z].上档藏,1938:Q336-1-333-82.

[15]“1937年华安合群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录以及有关函件”[Z].上档藏,1937:Q336-1-18.

[16]【美】雷麦.外人在华投资[M].蒋学楷,赵康节,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59.

[17]“华安合群保寿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Z].上档藏,1921:Q336-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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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蓝 松.保险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1]“华安合群保寿公司创办初期向政府国务院申请立案的函件”[Z].上档藏,1912:Q336-1-8.

[22]“华安合群保寿公司的保寿章程和分红储蓄部章程”[Z].上档藏,1930:Q336-1-124-191.

[23]“华安合群保寿险种”[EB/OL].[2011-4-3].http://www.iic.org.cn/blog/?440/viewspace-300.

[24]辛建平.论保险企业的风险约束机制[J].上海保险,1995(5).

[25]“华安合群保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呈请提倡职工团体保寿以及建议经营办法等事项与行政院和实业部等来往文书”[Z].上档藏,1930:Q336-1-115.

[26]“华安合群保寿公司二十周年纪念刊”[Z].上档藏,1932:Y10-1-120-116.

[27]高 凤.中国寿险大王——吕岳泉[J].经济导刊,2007(4).

[28]“上海市保险业同业公会为同业要求财政部分配盐运再保险业务及拟订办法的文书”[Z].上档藏,1946:S181-1-63.

K258.9

A

1008—7974(2011)07—0056—04

2010—04—10

陈 铃(1983-),浙江新昌人,上海大学历史系10级博士研究生;甘红星(1980-),山西运城人,上海大学历史系08级硕士研究生。

徐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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