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动词与宾语删隐
2011-03-17张高远胡美珠
天津外国语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动作
张高远,王 惠,胡美珠
(南京财经大学 外语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
致使动词与宾语删隐
张高远,王 惠,胡美珠
(南京财经大学 外语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
英语宾语删隐现象受制于一条普适条件,哥德伯格原则仅属该条件之核心内容。致使动词与非致使动词的区分在宾语可否删隐这一问题上并无实质意义。宾语的隐显情况不足以作为致使与非致使两类动词的辨别标准,只要语境适当,致使动词与非致使动词均可删隐宾语。
致使动词;非致使动词;宾语;删隐
英语及物动词删隐①宾语这一现象语言学界早有精辟论述。Jespersen(1927)指出,动词及物/不及物之分野虽属公认,但并非绝对,因为两类动词之间相互转化或同时具备两种句法特性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与其说动词有及物与不及物之分,不如认为动词具有及物或不及物的用例。他进而根据若干条语义和句法标准,划分了八类动词,其中一类即为可删隐宾语的动词。
Rappaport Hovav和 Levin(1998) 认 为,动词论元结构并非坚如铁板固定不变,而是体现不同程度的灵活性(elasticity)。他们进而将英语动词划分为方式(manner verbs)与结果(result verbs)②两类,认为两者在意义变化
一、引言
及论元实现的灵活程度上均差异甚大,强调动作方式与结果之分对解释上述两类动词论元结构何以体现不同程度的灵活性至关重要。方式动词在论元体现方面甚为灵活,能出现于各类构式;结果动词在句法行为上则更受限制,以至不允许论元结构变化。换言之,结果动词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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