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解读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2011-03-17黄丽辉

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 2011年6期
关键词:技术规范听力筛查

黄丽辉

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1],正式将“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纳入其中,经过6年的实施,我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并取得了可喜成效。为了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切实提高筛查质量,卫生部组织相关专家对2004年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11月重新颁布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3]。新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技术规范)与原技术规范有何不同,哪些进行了修改,哪些进行了补充,新技术规范有哪些特点,均受到广大听力学工作者的关注。笔者有幸参与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修订,以下谈谈本人对新技术规范的理解,以供商榷。

1 新技术规范修订原则及特点

新技术规范在保持原技术规范的原则和总体框架的基础上,最大的特点体现在条目清楚、便于实施。

1.1维持总体原则 新技术规范首先强调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大意义,指出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新技术规范基本维持原有技术规范的总体原则,即新生儿听力筛查包含筛查、诊断和干预的系统化原则,在原有基础上,重点增加了随访和康复的环节,说明新技术规范更加重视听力筛查后的后续工作,使该项工作的系统化更为细化和完善,可操作性更强。

1.2强调政府主导 新技术规范在基本要求中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强调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1.3框架划分清楚 新技术规范将原有单一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划分为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和筛查知情同意书等三个主要部分,其目的是使各部分工作更加清晰和明确,既强调了筛查需要知情同意,又利于技术流程的实施。

1.4重点要点突出 新版技术规范突出了几个重点和要点:强调听力筛查信息和全过程质量监控的管理;明确NICU新生儿必须用AABR进行筛查;重视NICU新生儿及婴幼儿和确诊听力障碍患儿的定期随访。

2 新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与职责

新技术规范对筛查机构、诊治机构、人员、房屋与设备要求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和修改,使全过程质量监控更加易于实施,具体体现如下:

2.1机构 新技术规范规定,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的筛查机构和诊治机构,均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在强化政府职能的同时,要求机构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并非无组织无监管地开展工作。

2.2人员 对从事听力筛查和诊治的人员,除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有一定的要求外,还要求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3房屋与设备 规定筛查和诊治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要求,但对房屋面积没有提出具体要求,旨在使不发达地区也能把工作开展起来。对诊治机构的设备进行了较多的补充,如诊断型声导抗仪要求含226 Hz和1 000 Hz探测音;声场测试系统要求可用于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

2.4职责 对于筛查机构和诊治机构,首先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其次对筛查机构和诊治机构的职责作了如下规定,筛查机构: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及随访;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息登记、统计、上报。诊治机构: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结果;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并上报相关信息。

3 技术流程

新技术规范对技术流程作了具体规定和修改,使筛查、诊治、随访和康复的各个环节更为紧凑,流程更为顺畅。

3.1筛查阶段 ①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②复筛仍未通过者应在出生后3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诊断。③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此阶段明确了筛查和转诊的具体时间,强调了无论单耳还是双耳初筛未通过,复筛时均须双耳复筛;此外,对NICU新生儿的筛查仪器和转诊时间做了特殊规定。

3.2诊治阶段 ①听力诊断应根据主客观听力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以确定婴幼儿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②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的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者,则建议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或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③耳鼻咽喉科检查后的听力测试,应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声导抗(含1 000 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④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此阶段除强调听力障碍的确诊应该包含主客观听力测试内容和结果交叉印证外,还提出全身疾病评估和遗传学咨询的重要性,同时明确了听力障碍的干预时间和干预项目。

3.3随访 ①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②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随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诊1次;③各地应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上述随访内容是新技术规范的增加部分,对筛查机构、诊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在随访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3.4康复 ①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定期复查并调试。②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住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此流程也是新技术规范增加的内容,强调了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和定期复查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听力障碍儿童的备案,以利于有关部门和残联进行康复服务。

4 小结

新技术规范重点强调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新生儿听力筛查的重要作用;在原有筛查、诊断和干预的系统化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随访和康复环节;对筛查机构、诊治机构、人员、房屋与设备要求和技术流程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总之,修改后的新技术规范具有流程清楚、易于实施、可操作性强的特点。

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2004-12-1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 2009-02-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版)》.2010-11-27.

猜你喜欢

技术规范听力筛查
点赞将“抑郁症筛查”纳入学生体检
预防宫颈癌,筛查怎么做
NRS2002和MNA-SF在COPD合并营养不良筛查中的应用价值比较
《苏区研究》技术规范
智力筛查,靠不靠谱?
信号系统互联互通技术规范认证综述
Units 1—2 听力练习
Units 3—4 听力练习
Units 5—6 听力练习
Units 7—8 听力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