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
2011-02-20司茹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企业
司 茹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问题分析
司 茹
新纳税申报表需要企业对收入类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不征税收入是收入类调整项目的三个方面,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税收政策的改变,造成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把企业的会计利润调整成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纳税申报表;收入;纳税调整
在新纳税申报表中,所有的纳税调整工作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来完成。对收入的纳税调整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调整内容,其中,最难与最容易混淆的有下面三项重点调整内容。
一、收入的确认
(一)税法规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但对一些特殊项目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既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也没有遵循收付实现制,具体规定如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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