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妇女生育保险问题新论
2011-02-20冯祥武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冯祥武
流动妇女生育保险问题新论
冯祥武
流动妇女生育保险问题,是指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以户籍为标准,将流动妇女排除在当地生育保险制度之外,致使流动妇女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制度性歧视问题。而引发流动妇女生育保险问题的制度性原因,在过去,主要是由于国家生育保险立法的缺失。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从国家立法层面上作出了生育保险不与户籍挂钩的刚性规定。人们期盼,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流动妇女能够真正平等地享受国家法律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法;流动妇女;制度性歧视;立法回应
杜小利是一名供职于北京某网络公司的女职工,因生育花费医疗费1.3万多元,由于没有北京户口,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单位又不给报销,所有的生育费用全部自理。而北京市某企业的女职工小霞,由于有北京户口而享受生育保险,她在休3个多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医疗费都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杜小利和小霞享受的生育待遇如此不同,是因为《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规定,只有那些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城镇(女)职工才能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种以户籍为标准,将流动妇女排除在当地生育保险制度之外,致使流动妇女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制度性地域歧视,引发了较为严重的流动妇女生育保险问题。例如,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北京市流动妇女生育健康研究报告》,北京流动妇女享受生育保险的仅有4.0%,而像杜小利这样因为没有北京户口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流动妇女人数就有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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