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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各阶层对孀居妇女采取的救济措施浅谈

2011-02-19夏爱军许彩丽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夏爱军 许彩丽

孀居妇女(简称孀妇),通常是指古代那些在丈夫去世之后,拒绝再嫁,决心为丈夫守节的女性。在获得朝廷旌表后,他们一般被称为节妇。有清一代孀居妇女人数庞大,仅嘉兴府的一个桐乡县受过朝廷旌表的节妇“竟有二千三四百人。”[1]卷一七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经济收入来源,大部分孀居妇女及其子女的生活十分艰辛。清代学者汪中(1745—1794,原名秉中,字容甫,号颂父,扬州人)7岁丧父,由母亲邹氏抚养长大,在其著述《述学》一书中,汪中用“流离乞食”四字概括了早年的艰辛生活。[2]434实际上,汪中的经历并非个例。为了维护旌表制度,清代社会各阶层往往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孀居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一定的救济,以坚定其守节的决心。

一、朝廷的救济措施

朝廷对那些在丈夫去世后终生为其守节的女性进行正式进行表彰,是从元代开始的。(弘治)《吴江志》中记载:

张二娘,湖州张儒林之女,吴江十都陈熙载之妻也,年二十而寡。父母怜其无子,欲嫁之,二娘守志不从。以夫侄焕文为后,事舅姑不失妇道。年八十余。元大德二年旌表门闾。[3]卷十一

不过,在元代,统治者并没有制定完整的节烈表彰政策,表彰也没有什么统一的标准。只是到了明代,太祖朱元璋正式倡导女性从一而终,即为死去的丈夫坚守贞节。朱元璋在洪武元年颁布了一个诏令:

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覆,转达上司,旌表门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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