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2011-02-19张小艳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张小艳
(郑州大学 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新中国成立至今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变迁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今,我国的农地产权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个阶段。
1.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2年底,经过土地改革,占全国人口4%的“原来的地主”仅仅拥有全国土地的4%,除新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以外,全国广大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经营者,又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产权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交易行为,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的产权形式。与此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革:由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封建租佃经营,转变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农民家庭经营,农民由此成为农村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主人。土地改革初步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确立了农户家庭在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中的基础地位。
2.1953~1956年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随着大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开始,一家一户的个体农业生产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基层农户间的互助合作随之推行,互助组成为农户之间相互合作的主要形式。合作社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两个阶段。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做法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地的情况下,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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