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如何确立基本法审查权的
2011-02-19李纬华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李纬华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可诉性。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法院已经就基本法一百六十个条文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条文作过裁判。这在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区都获得了高度评价。例如,我国内地有学者评价道,基本法迄今为止已经成为我国整体宪法规范系统中“最活泼、最有实效性的一个规范体”。2香港特区更有法律职业者将香港特区法院阐释基本法涵义的判决比喻为基本法这株“活树”生长出来的根和枝。3可以说,香港特区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基本法诉讼制度。
通过基本法诉讼制度,香港特区法院对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乎基本法进行审查,贯彻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发挥了基本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的效用,实现了基本法确定的价值。
时至今日,无论是在我国内地,还是在香港特区,已经没有人会质疑,更没有人去挑战香港特区法院的基本法审查权。4不过,无论是在我国内地,还是在香港特区,人们依然认为,基本法在法律规范层面没有确立周延的对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合乎基本法进行审查的制度,更没有明确赋予香港特区法院享有这项权力。也就是说,基本法对基本法诉讼的这一前提性问题未置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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