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的基本动向及客观要求研究*本文系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0YJC820157)的阶段性成果。
2011-02-19刘伟
政治与法律 2011年5期
刘 伟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在其草案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技术性的修改,并增加了三个条文后正式出台。《修(八)》在草案公布之初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引起高度关注的一个很重要原因便是此次的修正案涉及总则、分则,涵盖了刑事责任年龄、刑罚调整、罪名的增加和罪状修改等,可以说是历年来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死刑的削减”、“刑罚结构调整”、“危险驾驶入罪”等成为了本次修法的关键词。虽然如赵秉志教授所说,《修(八)》草案的出台应对了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是深化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修正案全文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了国际上刑法修正进一步保障人权的历史潮流。修正案突出强化了民生权利的保护,在不违背立法机关职权的前提下第一次兼顾了刑法总则和分则的修改。1但另一方面《修(八)》也蕴含着当前刑事立法的另外一些基本动向,而这样的动向也是值得我们审视和思考的。
一、刑法修正依据的实用性和刑法的工具主义倾向
刑法修正的基础主要是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1997年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跨世纪发展,社会管理难以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犯罪持续高发且各种新类型危害社会行为不断出现,为适应社会变化,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遏制犯罪高发、应对新型犯罪功能的刑法便成为关注的焦点。如美国“9·11”事件发生后,为应对恐怖活动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有关恐怖活动犯罪条文进行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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