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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机制的完善——以提升公益信托的公信力为核心

2011-02-19薛智胜

政法学刊 2011年6期
关键词:受益人机制

薛智胜

(天津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天津 300387)

近来因“郭美美”事件和“卢星宇”事件,使我国一些慈善组织处于社会舆论的中心漩涡,我国慈善业遭遇史无前例的信用危机,2011年3至5月间,通过各种基金等慈善组织捐赠总额为62.6亿元,6至8月仅为8.4亿元,比去年同期降幅近九成[1],深圳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几个月仅收到100元捐款。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以基金会为组织形态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以基金会为慈善组织形态的一统天下局面亟待打破,同时也暴露其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存在问题。如何使中国慈善业走出发展困境,重塑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提升我国慈善业发展水平,这是关系中国慈善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其中一条途径就是引入和扩大公益信托在慈善事业中的比重,但在现实中公益信托处于叫好不叫座的状态,在我国慈善业中所占比例不大,实践中成功范例罕见,社会认可度还有待提高,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原因固然很多,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公益信托的公信力还不高,影响了公益信托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我国公益信托监管机制,对于提高公益信托的公信力,促进我国公益信托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益信托外部监管机制的协调

信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特创造物,大陆法系国家 (地区)在引入这一制度中进行了适当的改造,在公益信托方面,一般都采用由专门的主管机关监管公益信托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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