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成本与群体性事件
2011-02-19王雨磊
政法学刊 2011年6期
王雨磊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学术研究》杂志社,广东 广州 510050)
当前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社会冲突加剧,多元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表达是这一时期典型的特征,而且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比率也逐年增加,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提供的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发生的集体性抗争事件已达7.4万起,有些事件的规模甚至达到几千至几万人。根据李培林的数据,全国群体性事件在2005年曾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起。2008年先后发生贵州瓮安事件、陕西府谷事件、广东惠州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十几起重大群体性事件。那么我们感兴趣的是,为什么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一、群体性事件的内涵与理论
群体性概念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概念,它大致与社会运动研究中的“集体行为”这一概念相类似,但是还存在一些区别。集体行动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它与社会运动、革命的差别在于集体行动组织化程度较低,很大时候是临时组织起来的甚至自发组织取来的,这也是群体性事件的特征。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在某种程度上比集体行为的内涵要窄一些,它所指的是由社会矛盾引发的许多个体临时性或自发组织的为达到利益诉求或泄愤目的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这两者都强调行为本身的制度外特征,但是群体性事件更强调行为的负面性,目的也比较单纯,泄愤或是利益诉求,没有意识形态等价值型诉求,因此,它比集体行为的内涵要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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