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要求与实现路径
2011-02-19吴明高
政法学刊 2011年6期
吴明高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
胡锦涛总书记2011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这对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公安机关是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占有特殊地位和发挥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必须将“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简称‘三个最大限度’)”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总要求和具体目标,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三个最大限度”的内涵,坚定不移地把维护稳定置于各项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必须坚持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搞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服务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在继承传统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发掘和推广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的新做法和新经验。这既是在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中得出的基本结论,也公安工作适应新形势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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