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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制度研究**本文是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登记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YBB112)的阶段性成果。

2011-02-19向明

政治与法律 2011年2期

向明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内涵是指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的、用于记载不动产自然状态及权利设立和变动事项的专用簿册。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不仅体现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两大基本法律效力目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在不动产领域中的税收征收、耕地保护、财产统计等特定的治理目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实践中,人们常重权属证书、轻登记簿,这严重限制了不动产登记簿作用的发挥。基于此,重新确立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地位,构建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簿制度,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之界定

所谓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是指登记机构依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动产及其权利载入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行为。1

由于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为精确、清晰、肯定表述载入登记簿中的不动产物权的内容和类型,以彰显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法律效力目的和国家对不动产治理目的,因此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应当合法。合法性是一切法律行为的首要要求,当然也是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的基本要求。要保障整个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活动的合法性,从而发挥不动产登记簿应有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活动不仅应严格按照《物权法》等实体法规定进行,即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权利的种类和内容符合实体法的规范要求,同时,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也要符合程序上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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