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4世纪至19世纪英国上议院司法权的变迁
2011-02-19王婧
王婧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United Kingdom Supreme Court)正式成立,成为英国所有民事案件以及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法院,英国在历史上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体制。这项改革发端于2003年,那年6月12日时任英国首相的布莱尔发布内阁中期改组公告,要求:(1)创立一个新的最高法院代替目前的上议院贵族法官(Law Lord)1组成上诉委员会(the Appel late Commission);(2)通过立法建立独立的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 Commission)以推荐法官候选人,由独立的督导员负责法官纪律问题的处理;(3)建议设立宪法事务部(Constitutional Af fairs Depar tment)承担目前大法官事务部(Lord Chancel lor’s Department)的大部分职责;(4)大法官(Lord Chancel lor)不再拥有司法职能,也不再担任上议院议长。反映此项改革建议的《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由英国议会通过并于2005年3月24日获得了王室的批准。这一改革标志着此前英国的“最高法院”——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司法职能在存续了600多年之后走向了终结。
自17、18世纪启蒙时代以来,根据分权理论,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如果议会同时握有最高司法权能,将会“对公民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孟德斯鸠语),那么上议院作为英国议会的组成部分如何获得了最高司法权力并使其存续地如此长久?这一制度与英国人历来珍视的自由与法治是否相矛盾?上议院司法权的存废折射出制度变迁中的何种必然或偶然?对这些问题的探索推动了本文的写作。14-19世纪是上议院司法权从确立到奠定现代发展基础的历史跨度:14世纪上议院形成,其司法权随之确立,15世纪中期开始衰落直到17世纪初复兴,此后上议院的司法权主要定位于上诉管辖权并通过1876年《上诉管辖法》奠定其现代发展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