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方立法为突破口实现司法鉴定工作跨越式发展
2011-02-19田萍武文宽王高雄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4期
关键词:管理
田萍,武文宽,王高雄
(陕西省司法厅,陕西 西安710004)
1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
司法鉴定是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坚持国际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体现了“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职能相分离”的要求,明确了审判活动与鉴定管理相分离、鉴定管理活动与鉴定实施活动相分离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建立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体制。《决定》的出台,填补了司法鉴定国家立法的空白。随后司法部又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部颁规章,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基本解决了当前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司法鉴定活动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但从国家层面而论,尚未完成立法所要求的统一管理目标,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鉴定秩序比较混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久鉴不决等现象时有发生,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统一管理问题日显重要,目前在司法鉴定行业中,除在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登记的部分鉴定机构外,尚有一些鉴定机构存在着主体不明确、管理关系不顺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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