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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浅析——以司法鉴定为视角

2011-02-19马长锁胡泽卿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4期

马长锁,常 林,胡泽卿

(1.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40;2.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四川 成都610041)

1985年,卫生部指定由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助,协同起草《中国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1985年8月,由5名精神病学专家组成起草小组,拉开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序幕。在历时26年、修改20余次后,《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终于姗姗出台,于2011年6月10日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1]。对于该《草案》,从普通民众到法学界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种声音此起彼伏,说明《精神卫生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尽快出台已是众望所归。笔者试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谈谈对这部《草案》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规定未纳入 《精神卫生法》符合国际惯例

在最初制定的《草案》中,司法精神病鉴定曾被列为专门一章。起草者的初衷是,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精神卫生与法律的交叉领域,自然应纳入精神卫生法的范畴。开始,各界人士对此并无异议。但是随着探讨的深入,在掌握了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后,对“有社会危害行为”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规定最终被排除在《精神卫生法》之外。其主要原因是,《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初衷主要是保护广大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涉及少部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者)的违法行为而出台的法律规定。例如,在日本,保护精神病人权利的法案是《精神保健福利法》,而专门有一部《医疗观察法》来规范涉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诊断、鉴定、强制治疗等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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