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明力的不足与补强
2011-02-19朱晋峰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4期
关键词:制度
朱晋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会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采用最高认定标准,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为“排除合理怀疑”,在大陆法系国家为“内心确信”,在我国则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论何种证明标准,其都是围绕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进行的,而在现今所有证据形式中,被认为最可靠也是最科学的便是鉴定意见。然而,在现行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似乎有被过度夸大其作用的趋势,在庭审中逐渐成为不需要控辩双方质证而能被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这不仅仅会对法律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也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本文在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不足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就影响其证明力的因素进一步分析和探讨,并提出完善、补强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几点建议,以期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1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明力不足的表现
在鉴定实践中,鉴定意见可能由于主客观各方面原因而出现差错,这必将影响其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明力。事实上,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明力的确存在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1 鉴定人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之后有可能做出“错误”的意见
虽然鉴定意见的形成是依据科学方法和手段,但是其必定还是需要通过鉴定人来进行,受到主观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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