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类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分析
2011-02-19王伟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4期
关键词:农业
王伟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300191)
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农业生产受阻,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增多。作为旨在探究客观真相、提供科学性意见证据的农业环境类鉴定,在化解农业环境污染损害纠纷,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乃至有效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农业环境类司法鉴定主要涉及三个层次:(1)现状或程度鉴定,即对污染或者破坏现状(包括范围、程度、污染类别等)进行鉴定;(2)因果关系鉴定,即“就企业的排污行为与农民种植(养殖)的农作物(畜禽)或农民承包的农产品产地、养殖水面等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3)损失评估鉴定,即在现状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的基础上,对破坏或者污染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生态损失)进行定量化评估。
1 农业环境类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要求
1.1 科学性和客观性
农业环境类司法鉴定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就是要求鉴定人凭借其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运用成熟的科学技术理论、方法、手段,采用公认的技术标准,使用适宜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规程[1],并将其贯彻于现场检案、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样品分析等鉴定过程,通过科学客观的判断形成鉴定证据;要求鉴定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和内部管理,监督和科学管理鉴定实施过程和各种规范、标准的操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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