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急危病症抢救中的医师治疗特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之适用范围
2011-02-19王岳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4期
关键词:手术
王 岳
(1.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北京100191;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1 问题的提出
近期三则广东媒体报道的案例跃入笔者视线,三家医院的不同做法,使人不得不去思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适用范围。
案例1 《广州日报》报道,一路人在广州昌岗中路昌岗大街发现路边倒卧一个中年男子,神志不清,口吐白沫,赶忙拨打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将男子送到附近一家三甲医院的急诊科检查。该院急诊内科医生称,44岁的刘先生送来时已陷入深度昏迷,有明显酗酒迹象,经CT检查发现,他的大脑右侧颞叶正在出血,出血量约为60毫升,血液流入脑室系统及蛛网膜下腔,情况危急,“必须马上进行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随后,刘先生的两个姐姐赶来医院。她们表示,弟弟没老婆、没工作、长期酗酒,家人多次劝阻仍我行我素,终于出事。医生对两名家属详细介绍了刘先生的病情,她们听完后,拒绝医生进行任何救治,甚至不同意办理入院手续,最终还签字放弃治疗。无奈,医生按常规给予刘先生保守治疗,但因病情过重,刘先生挨到第二天凌晨2时后死亡[1]。
案例2 2010年12月8日,《健康报》报道,一名29岁的临产孕妇被转送至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此前,该产妇被广州某医院诊断为“无胎心”,并怀疑有胎盘低置。医生检查发现,胎心很微弱,产妇下体一直在少量流血,却没有疼痛感。医生分析认为,产妇已有胎盘早剥症状,如果不尽快手术,将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死亡,并引发母体大出血,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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