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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考

2011-02-19蒋晓伟刘旭光

政治与法律 2011年9期
关键词:学说中国化法学

蒋晓伟 刘旭光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近年来,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化,中国法学界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并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和实践能否分解为马克思各学科领域的中国化,进而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命题,笔者以为值得商榷,并认为还是提“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好。

一、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而不仅仅是马克思法学学说中的论断和结论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是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而是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产生巨大的指导作用,中国革命才能取得成功。基于这样的认识,1938年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号召。12007年,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又一次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要求。2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质上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使之具有中国特性、中国特点、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这里所提的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作为整体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某一部分,或者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一个学科的学说,或者是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某一个具体问题的结论。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过的那样,“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不应当把他们的理论当作教条看待,而应当看作行动的指南。不应当只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词句,而应当把他们当成革命的科学来学习。不但应当了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他们研究广泛的真实生活和革命经验所得出的关于一般规律的结论,而且应当学习他们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立场和方法”。3毛泽东还对理论家们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所要的理论家是什么样的人呢?是要这样的理论家,他们能够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地解释历史中和革命中所发生的实际问题,能够在中国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种种问题上给予科学的解释,给予理论的说明。”4由此可见,毛泽东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答中国的实际问题,并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在正确对待毛泽东思想问题上,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我们必须世世代代地用准确的完整的毛泽东思想来指导我们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把党和社会主义的事业,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事业,胜利地推向前进。”5“毛泽东思想是个思想体系。我和罗荣桓同志曾经同林彪作过斗争,批评他把毛泽东思想庸俗化,而不是把毛泽东思想当作体系来看待。我们要高举旗帜,就是要学习和运用这个思想体系。”6“所以我们不能够只从个别词句来理解毛泽东思想,而必须从毛泽东思想的整个体系去获得正确的理解。‘四人帮’,特别是所谓理论家张春桥,歪曲、篡改毛泽东思想。他们引用毛泽东同志的某些片言只语来骗人、吓唬人。我们要真正地领会毛泽东思想。就一个领域、一个方面的问题来说,也要准确地完整地理解毛泽东思想。”7邓小平同志认为正确的、科学地对待毛泽东思想就是要把毛泽东思想看成一个整体,看成一个思想体系,而不是其个别语录和只言片语。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我国不仅存在片面理解毛泽东思想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如相当长时期,我们只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阶级性,而忽略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的个性。我们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不是在当代,而是一、二百年前产生的科学学说;马克思主义不是在东方或中国,而是在欧洲大陆产生的科学思想。因此更需要我们不是以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只言片语,而是以整体马克思主义思想;不是以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结论,而是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是以马克思主义的部分思想学说,而是以整体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来学习、研究和弘扬马克思主义,并把马克思主义付诸社会实践。否则,我们就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就会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就会背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宗旨和目标。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提法,以马克思某一学科理论和学科思想进行中国化,这容易在思想上和实践中割裂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容易以偏概全地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这不利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不利于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二、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我们要以整体的马克思主义学说来推进,而不仅仅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学说

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时,有丰富、精辟的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说,这一理论和学说有别于马克思以前的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科学地论证并揭示了法律现象的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一次科学地论证和揭示了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一次科学地论证并揭示了法是一种历史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第一次公开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科学,等等。

马克思和恩格斯丰富、精辟的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说并没有如同马克思主义的哲学、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一样形成一个单独的体系。8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更多地体现在他们对其他科学问题的阐述之中,体现在他们对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问题的论述之中,尤其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揭露和批判方面,而较少见到他们对法律和法学直接的、系统性的、学科性的阐述和论证;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或者极少阐述有关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制理论。所以我们学习和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思想,不能仅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法学著作出发,还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论犹太人问题》、《巴黎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反杜林论》、《资本论》、《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大量的涉及各领域内容的著作中去寻求答案。

列宁是俄国十月革命的领导者,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列宁实践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思想,并开始系统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列宁也有精当、丰富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说。列宁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新经济政策和政治教育局的任务》、《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等一系列著作中,阐述了以下有关于社会主义的法制理论: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废除旧的地主、资产阶级的法制并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苏维埃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实际经验总结,需要吸收各国文献和经验中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内容;社会主义法制应该统一,应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不断地完善;社会主义法侓要与官僚主义斗争等。但由于列宁过早逝世,列宁对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学说的阐述是不系统、不全面、不充分的。

从近代直至当代,一些中国的学者在引进、学习、研究马克思法学理论和马克思法学思想时,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进行系统的科学的阐述,如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影响、贡献,主要的并不是在纯粹法学意义上完成的,而是在法学的外部领域完成的。其中,以唯物史观的创立最为重要和影响深远”。9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和依据其政治法律学说建立的法律科学体系”。10但不可否认,也有学者没有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正本清源的文本研究,只是从马恩经典原著里截取只言片语,进行扩展分析,来借以说明马克思丰富的法学理论,这往往容易造成以偏概全,如阶级斗争概念的绝对化;有的学者只是以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某些结论来阐述马克思主义,而非从马克思主义学说中事实、过程和结论的整体性来阐述马克思主义,这容易犯机械教条的错误;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的法学,是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共同创立的科学体系”,11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扩充解释,显然不是我们所指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甚至也有些学者“极力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其手段之一,就是把马克思与马克思主义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搞没有马克思的马克思主义。其突出的论点有二:一说马克思并没有法学专长,只有零星的法学言论,支离破碎,不成体系,马克思本人也说过,法学是他研究的‘次要’问题,列宁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也没有法学;二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如果存在,则是集体智慧的创造,同马克思本人的法学无关”。12

法学思想体系是从某一价值理念出发、经过一定历史阶段的积累和发展,建立在一系列法学基本概念基础之上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关于法和法学的推理、判断和定论,它要特别能就法律和法学领域基本问题作出独到的、有说服力的系统的解释和说明,而不在于这一解释和说明是否集中或分散。马克思主义有精当、丰富的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说,因此我们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和实践,显然不能仅仅局限于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某一部分,局限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和法学学说,因为单个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学学说不能全面反映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因而没有办法完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没有办法完成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比如,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说中没有社会主义法治的论述,但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唯物主义立场、社会实践的观点和市民社会的理论,可以作为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恩格斯早在1886年,应邀谈社会主义特征时指出:“我们对于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不结合这些事实和过程去加以阐明,就没有任何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13

所以我们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看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深刻地认识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问题的重要性,即“整体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属性 ,也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我国,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问题是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逐步显现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14这一重大问题的理论背景是学术界还存在“其形式是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肢解而导致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或误解。归纳起来,这些形式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对马克思主义的分门别类的研究,损害了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第二,刻意制造马克思主义内部的各种对立,破坏了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第三,将马克思主义分割为革命的和建设的两个独立部分,削弱了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第四,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观点进行不实、片面或错误的解释,割裂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15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邓小平科学的、正确的思想方法,即“我说要用准确的完整的毛泽东思想作指导的意思是,要对毛泽东思想有一个完整的准确的认识,要善于学习、掌握和运用毛泽东思想的体系来指导我们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割裂、歪曲毛泽东思想,损害毛泽东思想”。16

因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应由博大精深的、整体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和理论来推进,当然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学说,但单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也不能在法学领域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容易使马克思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中教条化和庸俗化并误导人们

马克思主义思想深邃而广泛,涉及国家、社会、人类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涉及各个学科门类;马克思主义在各社会科学领域都有独到的、精深的思想和理论,并对该学科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如果我们不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学说和理论看成一个整体、一个系统,而是各个学科从自身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该学科理论中国化,这无疑不能全面地、准确地、科学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和理论的实质,容易犯教条主义的错误,甚至以偏概全,误导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掌握。

试想,马克思主义学说和理论涉及的众多的学科,都提出马克思主义该学科理论的中国化,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像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美学理论中国化,等等,这种以马克思某一学科理论来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做法,势必割裂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和理论体系,最终将导致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庸俗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命题也容易误导人们,让人以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可以按学科来进行的。实际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不能按学科来推进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由整体的马克思主义来推进。整体的马克思主义可以推进各领域、各学科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而各学科的马克思主义既不能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也不能推进相关学科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容易误导人们,使人们以为仅从马克思法学理论本身就能够实现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际上,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需要由整体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和理论来进行,应当以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学说来推进。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容易误导人们,让人以为马克思主义包括独立的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说。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学说时,有精当、丰富的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说,其法学理论和学说更多地融合于马克思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学说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者是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些思考

中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法治领域和法学领域未能很好地解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表现在我国1949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教条,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某些问题的结论来理解马克思主义,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语录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并为己所用,这样势必导致“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产生,导致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无法无天”的现象,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一个时期以来我们还受教条主义影响,导致了我国法学领域没有形成系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说,法学领域主导思想缺失,试图从非马克思主义的西方法学中寻求主导思想,一度出现了很大程度的西化,很大程度西化的法学与中国传统法学脱节而“水土不服”,致使我们未能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

怎样更好地实现法治领域和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和法学体系,法学领域的学者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首先必须克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的教条主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容易产生教条主义的错误。这一命题主要是法学界提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响应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号召,使马克思主义思想统领法学领域,指导法治实践,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学说。但由于受到中国学术界一个时期以来急功近利风气的影响,一些学者试图比较简单地从马克思法学理论和学说这一单一领域去实现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一些学者在思想方法上受传统的教条主义的影响,忽视整体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点和方法,以偏概全地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也有一部分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知之甚少,盲目崇拜,导致把马克思主义学说看成是“圣经”,而不看成是科学的思想和学说。上述原因都直接或间接导致“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命题的形成。

为了避免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错误,为了准确地完整地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为了更好地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学学说,法学界要提“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而不要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法学界要由整体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和理论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以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我们要像马克思和恩格斯那样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立场上,批判地吸收人类社会从古到今的一切优秀的科学学说、一切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社会制度,并做到思想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从而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说,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学体系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

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唯物主义观点去认识中国社会各发展阶段,包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规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发展规律,这些规律包括法治领域和法学领域中我国与西方的联系和区别,以及这些联系和区别的成因。

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实践的观点,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建设的实践,以社会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在实践中逐步摸索、逐步健全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

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去探索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以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这一基本坐标,从历史发展诸方面探索中国法治道路和法学发展的轨迹和发展趋势,从而在此基础上构建人民当家作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和法学体系。

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异化劳动的理论和思想方法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分析其缺陷和不足的原因,找出克服其缺陷和不足的途径和办法,在此基础上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和法学理论体系。

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建立与多元化社会相切合的社会管理系统,包括社会自治系统,从而强化和发展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在此实践基础上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自由观去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我们要把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有机地结合起来,其中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学体系的实践。

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我们要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的理论,使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追求,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用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去构建人民共和的社会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社会秩序,从而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和法学体系注入新的内容、新的元素。

五、结语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提法,是以马克思某一学科理论和学科思想进行中国化,这容易在思想上和实践中割裂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容易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这不利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不利于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把马克思主义看作科学的、实践的、发展的学说,而不是经典的教条;要把马克思主义看成一般规律的结论以及其立场、观点和方法,而不是词句和语录;要把马克思主义看成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而不是各学科的学说。否则,我们就会犯教条主义的错误,就会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就会背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宗旨和目标。

马克思主义有精当、丰富的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说,但其法学理论和学说更多地融合于马克思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它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学说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我们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和实践,显然不能仅仅局限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学学说,因为单个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学学说不能全面反映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因而没有办法完成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没有办法完成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因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应由博大精深的、整体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和理论来推进,其中当然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学说。

为了避免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错误,为了准确地完整地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为了更好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学学说,法学界要提“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而不要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在“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中,我们要像马克思和恩格斯那样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立场上,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唯物主义观点,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实践的观点,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用马克思主义异化劳动的理论和思想方法,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按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自由观,并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的理论,去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学体系。

注:

1 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4页)一文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个表现中带有必须的中国特性;洋八股必须废止,空洞抽象的调头必须少唱,教条主义必须休息。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会要求全党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3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1938年10月14日),《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3页。

4毛泽东:《整顿党的作风》,《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14页。

5、6邓小平:《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6页。

7邓小平:《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0页。

8列宁最早提出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见《列宁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1-48页。

9蒋立山:《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

10马治国、焦和平:《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制建设》,《理论月刊》2008年第11期。

11隋晶秋:《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发展的认识》,《哈尔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12吴永泉:《试论马克思的法学体系及其特征——兼驳马克思法学体系否定论》,《福建论坛》1990年第11期。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8页。

14、15梁树发、黄刚:《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综述》,《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16邓小平:《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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