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考
2011-02-19蒋晓伟刘旭光
政治与法律 2011年9期
蒋晓伟 刘旭光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近年来,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化,中国法学界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并开展了多方面的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和实践能否分解为马克思各学科领域的中国化,进而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或“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命题,笔者以为值得商榷,并认为还是提“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法学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好。
一、在法学领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而不仅仅是马克思法学学说中的论断和结论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不是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而是要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产生巨大的指导作用,中国革命才能取得成功。基于这样的认识,1938年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号召。12007年,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又一次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要求。2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还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质上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使之具有中国特性、中国特点、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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