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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2011-02-19苏敏华

政治与法律 2011年8期

苏敏华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苏敏华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确立的管辖权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是坚持主权原则与打击“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为严重犯罪”需要之间的微妙协调。国际刑事法院所采用的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管辖权,而是强调管辖权的补充性,强调缔约国内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只有在相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可以起到促使国内法院起诉国际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判断是否存在“不愿意”或“不能够”,该规约的有关规定并不明确,而且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运行会遇到诸多障碍。

罗马规约;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人类社会审判和清算国际罪行的历史相当悠久,但建立相对稳定的诉讼程序和专门的诉讼制度,却发端于当代国际社会清算战争犯罪的要求。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胡塞·德拉奎斯塔曾指出:“一直以来,国际刑法适用的直接和永久机制被认为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到了最近,这种看法才发生了改变。”2002年7月1日,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了,“常设国际刑事法院从‘乌托邦变为了现实’,国际社会的长久努力终于有了结果”。1目前,国际刑事法院正常运转,已经开始对5个情势进行调查,其中民主刚果情势、乌干达情势和中非共和国情势属于缔约国自行提交,苏丹达尔富尔情势属于安理会提交,肯尼亚情势属于检察官经预审分庭授权自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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