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
2011-02-19肖爱梁志文
政治与法律 2011年8期
肖爱 梁志文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论专利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
肖爱 梁志文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我国专利法第60条确立的专利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通常被视为行政裁决。相比法院而言,由地方各级专利行政机关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合法性并不充分,盖因其并不具有足够强大的专业知识和裁决效率。从专利法的立法演变来看,立法者也并不希望将专利行政机关建成为专利法院。因此,合理的制度选择既不是将责令停止侵权作为行政裁决,也不是将它作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改造为行政调解。
专利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调解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0条规定:“专利权侵权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为“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专利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可见,专利权的保护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而前者包括两种性质的行政处理,即责令停止侵权和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2009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实施细则》”)对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民事侵权纠纷也给予了较详细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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