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与澳门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成效、问题及其完善建议*本文为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活动的冲突与协调”(项目编号:09ZS75)的研究成果之一;上海外国语大学重大项目“国际法前沿问题系列研究”(项目编号:KX161015)的阶段性成果。
2011-02-19宋锡祥
政治与法律 2011年8期
关键词:法律
宋锡祥
随着中国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付诸实施和相继签署6个补充协议,两地之间的居民交往和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2009年10月1日新增“研究和开放”服务领域,使得服务贸易总开放领域达到41个项目,为内地与澳门创造了新的机制优势和多元化的发展平台。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商业往来日益深化,接踵而至的摩擦和纠纷也日渐明显。中国内地开展与澳门特区之间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中“一国”的基本要求及其在司法协助领域内的体现。“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基本前提和政治基础,离开了这个前提,就不存在有实际意义的“两制”,也不会产生法域间的法律冲突问题。因此,在内地与澳门制度性“安排”不断取得有效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两地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逐步健全和完善法律协调和合作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目前,内地与澳门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主要须遵循各自现有的法律和互相之间的协议、安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9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这为澳门与内地之间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创设了法律规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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