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要件事实与犯罪构成*本文的写作受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科研资助。
2011-02-19孙远
政治与法律 2011年8期
关键词:法律
孙 远
证明对象经过诉讼法学界多年争论,已经渐渐变成一个让人感到兴味索然的话题,本文以此为题,似乎难逃“炒冷饭”的嫌疑。但笔者以为,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兴趣日渐冷却,并非由于该问题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而是缘于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所造成的学术“瓶颈”,它使得讨论在尚未得出结果之前便不了了之。证明对象乃诉讼证明之标的,若不能明确界定,诉讼证明活动则难免无的放矢,相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规则也均难以建立。在这个意义上,证明对象是建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道路上,需要攻克的第一个堡垒。而“瓶颈”的突破,则必须以研究方法上的转变为前提,旧有的思维模式已经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带入了一个“死胡同”,本文试图为扭转这个局面做一番尝试。
一、理论争点及传统研究方法之检讨
在证明对象问题上,旧有研究方法之不足,一言以蔽之,就在于专业化上的薄弱。换言之,对于证明对象这样一个典型的法学概念,我们没有能够充分运用属于法学专业的研究方法去研究,自然难以得出在“法学上”有价值的成果。
(一)程序法事实
有关证明对象,曾经引发激烈争论的一个问题是,程序法事实是不是证明对象。对此,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以及有限肯定说等各种观点。1但细想起来,在这一问题上出现如此激烈的争论,实在是一个近乎荒谬的现象。
第一,之所以将某一事实称为证明对象,至少意味着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该事实有必要加以认定,而之所以有必要认定,是因为该事实存在与否会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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