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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控制视野中的刑事诉讼监督*

2011-02-19李波

政法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李波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

作为犯罪控制的重要方略,刑事诉讼是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环节。如果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权力的滥用或腐败现象,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人权势必会造成深重的灾难。刑事诉讼监督致力于犯罪控制“度”的控制,其关注点是人权和正义。作为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刑事诉讼监督能够在刑事诉讼的“犯罪控制”与“程序正义”之争中,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犯罪控制与程序正义之争

“我们生活的社会,正趋向于控制我们。在害怕成为犯罪被害人的驱使下,同时掺杂着莫可言状的不安全意识。”[2]P1在不断上升的犯罪率面前,恐惧和对安全感的需求超过了对自由的需求,民众甘愿以限缩自由为代价要求国家加强社会控制,这一点从《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发展转变上可以清晰看出。其中,《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七)》发生在1999年到2009年我国社会治安相对平稳的态势下,尚且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破产罪等27个新罪。在刑罚上也可以看出持续加重的趋向。例如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法定最高刑由3年增加到7年(《刑法修正案(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增加了危险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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