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2011-02-19谭柏平
政法论丛 2011年6期
谭柏平
(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北京朝阳100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九年多年来,取得了巨大成绩,有目共睹。但是,海域使用管理涉及多个法律领域,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仍然存在冲突,有必要进行修改与完善。虽然在我国《海域法》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曾对海域使用管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提出了一些处理方案,该法也有条文专门对相关问题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实施效果也不十分理想。最突出的是,我国《海域法》与现代物权法理论存在诸多矛盾,对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仍有不少疏漏。20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海域法》亟待在《物权法》的架构之下,全面梳理与完善其海域权属制度,使海域使用权回归其物权属性。
一、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修订及完善
物权即可原始取得又可继受取得,海域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继受取得是海域使用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其中,申请与审批、招标、拍卖,属于继受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取得,而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抵押等是在市场流转过程中继受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我国《海域法》对这两种取得方式的规定都需要修订完善。
(一)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的修订
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制度是海域使用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职责的具体体现。我国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制度随着海域使用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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