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语境下亲亲相隐如何可能
2011-02-19黄春燕
政法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黄春燕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引言
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何为良法?判断良法的标志首先是符合自然规律,符合人之为人的天性。“亲亲相爱”、“亲亲相隐”符合人的天性,因为亲情是人类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而自然产生的一种情感,是任何强大的力量都无法抗拒的。因此,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法律,符合良法之治的要求。近日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将“亲亲相隐”原则审慎地引入法律,那么,刑事实体法应该作出怎样的回应才能实现与程序法的协调与衔接,以进一步保障亲属的身份权利,实现法律对人伦、人性的完全回归,力求法律增加一份人性的温暖与光辉,使法律更加具有根基性与正当性。这需要我们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中国传统法的“亲亲相隐”原则,为“亲亲相隐”原则引入现行法律提供可资利用的智识上的资源,赐除其尊卑、家族等陈腐因素,借鉴和吸收其所蕴含的合理性,在传统的平台上构建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制度。因为,在回答中国法律何去何从的问题时,必须注意到传统的超越时空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如马小红教授所言,“如果不顾忌传统的客观约束力、不注意社会整体发展的水平,对传统法观念进行强心改造,即使法学可以一时成为显学,人们的法观念会产生一时的而变化,但终究难免落个“邯郸学步”或“非驴非马”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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