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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框架下“碳标识”认证合法性思考

2011-02-19王志华

政法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产品

王志华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一、碳标识及其认证的国际实践

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在多边应对气候变化公约难以有实质性进展的同时,各国纷纷通过国内单边措施作为解决减排温室气体的工具,同时推行低碳经济,碳足迹评价正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举措。①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在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始了碳足迹评价工作,并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计算方法与体系,碳标识②,一种将产品的生命周期中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标识出来的方法应运而生。碳标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消费向导,通过碳标识,消费者可以直观获取产品的碳足迹和碳信息,从而选择更低的碳排放商品。

英国是全球最早对产品推出碳标识制度的国家。英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资助成立了碳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推出了碳减量标识制度,鼓励英国企业使用碳标识,行业协会也在会员企业中积极宣传与推广。英国政府设立的碳信托有限公司和英国环境食品与乡村事务部共同委托英国标准协会(BSI)研究制定碳标识的标准,2008年,英国标准协会等机构联合发布了《产品与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PAS 2050),在此基础上,英国碳信托有限公司与英国节能信托共同开发了以规范碳足迹与碳减排信息传递为目标的碳标识条例,即《商品温室气体排放与减排声明践行条例》。[1]德国碳足迹试点项目于2008年7月推出,在环境部的主持下,该项目还开展了产品碳足迹测量方面的国际标准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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