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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

2011-02-19周怡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性质主体

黄 异,周怡良

(1.中原大学法学院,台湾桃园 32023;2.台湾海洋大学教务处注册课务组,台湾基隆 20224)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设置了海域所有权及海域使用权的概念。由于该权利属于私法权利性质,因此,学者很自然地把海域所有权及海域使用权视为物权的一种,并依此来说明各种相关问题以及从私法角度来阐释《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①尹田教授在《中国海域物权制度研究》一书中即以私法角度阐释《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此种尝试模糊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别,也无法适当了解《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公法属性以及基此属性而应产生的解释结果。此种尝试强行把一些不属于规定的内涵纳入规定之中或罔视规定的内涵,或不当地把《海域使用管理法》与一些其他规定予以联系以及产生一些矛盾现象。[1]

解释一个规定,宜先确定该规定是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并基于此认知来阐释相关规定。从一个特定立场来解释,必然会扭曲规定的内涵,故不可采。

笔者首先尝试确认《海域使用管理法》为公法或私法。由于笔者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为公法,因此必然要说明何以具有公法性质的《海域使用管理法》会产生具有私法性质的海域所有权与海域使用权。此外,亦将说明海域同时在公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私法(海域所有权)方面具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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