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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会起源于中国*

2011-02-19廖一帆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1年4期

廖一帆

(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福建厦门 361012)

一、引言

根据欧盟第1419/2006号法令,原第4056/86号法令所规定的班轮公会在反垄断体制中所享有的集体豁免(block exemption)的保护被取消,2008年10月18日以后经营往来欧盟成员国业务的班轮公会“将变为非法”。存在了一个多世纪的班轮公会体制受到釜底抽薪的沉重一击,在此背景下,重谈航运公会的话题似乎显得不合时宜。

然而,正是在这个“万马齐喑”的转折时期,至少有以下4方面原因要求我们再度检讨公会制度的起源与兴衰,并根据行业发展规律把握将来可能出现的变数和机遇。

首先,据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统计,在2007年还有大约150家班轮公会,即使其中往来欧盟成员国的28家在宽限期前悉数解散,“毫无疑问班轮公会在世界海运中仍将保留一席之地”。

其次,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简称《公约》)依然保护着班轮公会的继续存在,欧盟单方面的立法与《公约》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法律冲突。许多欧盟国家在通过反垄断法令的同时还是《公约》的成员国,更何况直到最近仍无迹象表明有哪个欧盟国家企图退出《公约》,它们本应恪守《公约》中的国际义务而不得提出相悖的动议,因此,欧盟反垄断法令本身的效力存在着重大缺陷。如果欧盟国家要对第三国“违反法令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必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障碍。

再次,由于公会会员资格仍然是评估班轮公司市值的重要依据,[1]17欧盟国家的班轮公司因第1419/2006号法令被迫退出经营欧洲航线的公会,并不意味着它们同时会自甘放弃在其他公会的利益,而由非欧盟成员国班轮公司所组成的公会也不见得将随之解散,在欧洲航线上甚至可能出现欧盟船公司与“外籍”公会竞争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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