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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银行在实现货币主体社会性权利中的作用*

2011-02-19张宇润

政法论丛 2011年4期
关键词:主体

张宇润

(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039)

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不仅是特殊的金融机构——银行的银行,而且是一个国家最核心的金融政府,掌管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作为金融政府,它对货币主体(包括货币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履行职责,满足货币主体的一般性需求。

一、私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冲突

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P56每个人既是他自己,也是社会的成员。作为他自己,他是私人意志的主体,扩张私人意志空间是他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作为社会成员,他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主体之一,他的身上具有共同的社会意志,他是社会共同意志的载体,也就是说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

在一个私人主体中也存在着公共意志和私人意志的冲突,表现为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但作为私人,他首先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展开他的意志行为的,即主张自己的权利,扩张私人意志空间。但他的权利实现依靠他人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人人都是如此,从而形成社会。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下,是不存在权利观念的,从而也不构成社会。实际上,自然经济状态从来不存在,这种经济形态自我封闭不与他人来往,与人的本性是相违背的,只能是学者的一种想象的存在。人的本性是要对外进行扩张的,通过扩张自己的意志领域实现人生的目的,获得别人的承认是其意志扩张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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