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环保中法的缺失及解决路径*
2011-02-19阮丽娟
政法论丛 2011年4期
阮丽娟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在当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凸显的大背景下,农村环境问题形式严峻:面源污染与点源污染共存、工业污染与生活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因此,直面农村环境污染,探寻治理污染之道已势在必行。
一、国家法缺位:农村环境保护被遗忘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展开,国家制定法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影响遍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是,在农村环境保护领域却难觅国家法的踪迹。
(一)环境立法的缺失
我国环境立法多以城市为中心,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国家制定法要么空白,要么虽有零星的寥寥几条,但因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被束之高阁。如2004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款寥寥无几,且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相比之下,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虽略有进步,设专节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做了规定,但从规定内容来看非常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且缺乏对农村水环境保护的特别规定。
(二)环境执法的疲软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水平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依法行政日益受到重视,执法力度也明显加大,但是,还未形成一个统一而完善的环境执法管理体制。现行的环境执法体制仍是以辅助性原则为依据的统分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管理体制,这样势必形成执法主体势力割据的局面,致使权责不明、权力过于分散,从而使一些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变成了本地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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